《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
反馈 单位 |
反馈意见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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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
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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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
①第三十二条,增加:在经营场所张贴有效的禁限用农药名录,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记录农药使用情况。 ②新增1条:农药经营者应当查验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包装标签符合规定,依法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鼓励建立电子档案、赋加追溯标志,实施产品来源和流向可追溯管理。 ③第三十五条,增加:农药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 |
意见③ 已加入《细则》第三十四条 |
意见①、② 理由:在《细则》第十条(五)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上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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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植保植检站 |
①第三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和监督管理。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药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其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查、核发和管理。 ②第八条第二款建议删除。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属于农药使用,不涉及农药经营,不应该纳入农药经营许可。若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企业)有批发或零售农药行为的,则前款已界定。 ③第十条……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个条件前的编号应与前六款的数字编号有所区别,以免混淆。 ④第二十一条“……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算。”建议修改为“……有效期自原证届满之日起算。” 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应为“……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 ⑥第三十一条“……许可证标号不得再次使用”应为“……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⑦第三十六条“上级农药部门……”应为“上级农业部门……”。 |
意见④ 意见⑤ 意见⑥ 意见⑦ |
意见① 理由:《细则》第三条职责划分很明确。 意见② 理由:商业化的统防统治组织存在卖药行为,必须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才能得到有效监管。
意见③ 理由:编号遵循《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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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农药监管站反馈 |
①农药经营许可办法规定,现有农药经营单位要在本办法出台后一年内达到规定要求,与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不同。 ②设立分支机构不需审批,只要备案,要是条件不符合规定如何处理。 |
意见① 理由:遵循《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过渡期 |
意见② 理由:遵循《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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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农药监管站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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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该细则没有明确经营许可是否能转让,建议明确不能转让。 ②对农药经营者不上传每季农药经营数据没有惩罚措施,建议第一次不上传农药经营数据的限期整改,第二次再出现不上传农药经营数据事件,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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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① 意见② 理由:遵循《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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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市县农药监管 人员 |
《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建议将“执法”去掉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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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反馈 |
①厂家直销问题。现部分厂家(特别是部分小厂家)在农药销售过程中在县级没有设立代理商,而是直接通过物流或者送货上门的方式将农药产品送到乡镇经销商店面或农药使用大户手中(部分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等),厂家的这种经营行为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吗? ②合作社、家庭农场主销售农药问题。部分合作社、家庭农场主在年初和农药使用高峰时,从厂家调进农药后,直接将农药产品发给其成员,以暂不收取现金,到年底农副产品出售时收取其农副产品抵扣购药现金。这种行为是不是按销售行为处理,应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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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问询问题。网络销售农药需要有实体店,需要按要求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只要有农药销售行为都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