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507号提案的答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6-09-04 16:57  【字体:  

徐大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优化渔政、农村宅基地等领域农业执法权责下沉提升乡镇(含县区市)综合行政执法效能的提案》收悉。您在提案中深刻指出了当前渔政、农村宅基地等领域行政执法面临的“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现实困境,提出了开展系统性调研、明确权责边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践价值。我厅高度重视,经研究,现将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现行工作基础与存在问题

(一)宅基地领域。我省实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工作机制。近年来,新化县、澧县、芷江县等地积极探索委托执法模式,将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行政

处罚权及相关检查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行使;浏阳市创新“审管执”一体协同模式,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执法体系;沅江市阳罗洲镇实行清单化管理。但同时,仍存在部门职责边界不够清晰、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发现难、制止难、查处周期长”、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有待深化等问题。

(二)渔政领域。渔政执法具有专业性强、水域跨度大等特点。目前,岳阳县等部分重点水域县市已将渔政日常巡查、快速制止、简易程序处罚等部分职责委托至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但全省范围内的系统化下沉尚处于起步阶段。

二、针对提案建议的落实措施

(一)开展系统性调研,科学制定权责下沉方案。我厅将积极配合省司法厅、省委编办等部门,对全省渔政和农村宅基地领域执法现状及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结构、专业能力、装备水平等进行全面摸底,研究制定执法权责下沉的实施方案,按照“依法下放、权责一致、稳妥推进、有效监督”的原则,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

(二)厘清执法权责清单,健全协同联动机制。通过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形式,清晰界定省、市、县、乡镇四级职责边界。省级主要负责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重大复杂案件督办;市级主要负责跨区域案件查处;县级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和案件审核;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日常巡查、快速制止、证据初步固定,以及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违法行为的现场处罚。建立健全案

件移送、信息共享、联合巡查、应急响应等衔接机制。

(三)加强乡镇级执法能力建设与监督保障。配合省委编办合理配置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中熟悉农业农村法律政策的人员。推动将乡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协助配备必要的执法记录仪、无人机、快检设备、巡逻车辆(执法船艇)等装备。配合省司法厅加强对下沉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

(四)积极推广有效实践模式。总结推广浏阳市“审管执”一体协同模式、新化县和澧县委托执法模式,以及岳阳县渔政执法权下沉试点经验,在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扩大执法权责下沉试点范围。对于渔政领域,重点选择重点水域、边界水域的乡镇开展委托执法试点。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化渔政执法能力建设。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为契机,加快完善配套规章制度,持续推进智慧渔政平台建设和装备升级,健全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升渔政执法整体效能。

(二)稳妥推进执法权责下沉。在宅基地领域,深化“审管执”协同,完善委托执法模式;在渔政领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将适用简易程序的轻微违法行为现场处罚权依法赋予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三)强化基层执法保障。加强业务培训和实战练兵,落实

经费保障,完善执法监督体系,确保下沉权力“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四)推动智慧赋能与共治共享。推进智慧渔政平台向乡镇延伸,实现省、市、县、乡四级数据互通。完善有奖举报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执法的良好氛围。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以您的建议为重要参考,持续深化改革,不断提升执法效能,为湖南渔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筑牢法治根基。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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