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农民身份的确认
办件内容:农民的身份确认是以什么来认定?是以户口还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外嫁女户口在农村,也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了,为什么不能享受农民征地拆迁的待遇?
答复内容: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属于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范畴,一般在法律上界定是否农民身份是依照户口本是不是农业户口来界定的。确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资格,是为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主体。一般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由农民民主确定,确定成员的领导小组、确定时间、标准和程序,由群众民主协商决定。《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进行了具体明确,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有关事项做出原则规定”,强调“确认成员身份应坚持有法依法,有政策按政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成员民主协商解决”。因此,全省各县市区根据省委、省政府文件授权,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是合理合法的。你在来信中提到,外嫁女户口在农村,也已确定为户口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从法定意义上讲,这名外嫁女有权享有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利,同时,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等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这些权利任务时候都不会被剥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集体征地拆迁收入是农村集体收益的一部分,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如果外嫁女所在县市区对征地拆迁另有规定除外。关于你在来信中提到的外嫁女征地拆迁收益分配补偿问题,不属于农业农村部门职责,可以通过向政府主管征地拆迁的有关部门反映或采取法律途径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