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
办件内容:能否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用自己家的田地进行水产养殖?是否需要提前进行申报?
答复内容:
在确保不对耕地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前提下,我省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稻渔综合种养。养殖行为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稻渔综合种养应保证水稻稳产,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1、平原地区水稻产量每亩不低于500kg,丘陵山区水稻单产不低于当地水稻单作平均单产;2、用于水产养殖动物活动、暂养、栖息等用途而在稻田中开挖的沟和坑占比不超过10%;3、与同等条件下水稻单作对比,单位面积纯收入平均提高50%以上,单位面积化肥施用量平均减少30%以上,单位面积农药施用量平均减少30%以上,无抗菌类和杀虫类渔用药物使用。另外,为便于今后沟坑回填,恢复水稻生产,开挖的泥土不得运出田间,不得对稻渔综合种养基地进行硬化。
文件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1.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沟坑占比符合标准的综合立体种养除外);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2.第二条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第二条第七款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第三条规定,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