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审批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4-08-30 09:29  【字体:  

办件内容:夫妻户口未迁至一起,其中妻子户口在张家界市桑植县且在张家界市桑植县有一处农村住宅A(继承取的),丈夫户口在张家界市永定区且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有一处农村住宅B,住宅A已登记交税后可发证、住宅已发证。现丈夫申请对位于张家界永定区的农村住宅B进行拆旧建新,请问审批时是否必须同时拆除A、B两处住宅才能审批。

答复内容:

一、关于“一户一宅”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受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宅基地。湖南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

二、关于申请宅基地的条件。《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一)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的;(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规定,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二)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建房。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组织拆除。

除国家和省级规定外,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标准范围内制定宅基地户的认定及具体使用标准。如需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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