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基础工作,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实施,法律第二章对今年5月1日以后申请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如何确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为“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定成员身份确定要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三是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法律第12条对成员身份确定的一般常见情形作出了基本规定,但因确定成员情况复杂,国家层面无法统一,其他具体情形,法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2019年,我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全省各地在2020年6月底以前,基本完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工作。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涉及政策面广、程序复杂,各地情况不同、标准不一、条件各异。当时,在法律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进行了具体明确,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状况、权利义务履行情况、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的时点、具体标准、程序办法等有关事项做出原则规定”,强调“确认成员身份应坚持有法依法,有政策按政策,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由成员民主协商解决”。根据改革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由县级层面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认定时点、标准、程序、条件及具体操作办法等,乡镇、村级依据县级文件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组织实施。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事项,必须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才能充分体现成员意愿,有利于增强决定的权威性,减少争议和纠纷。成员身份确定可以采取原始取得、依法取得、申请取得等方式,结果由村级按照“收集意见、调查核实、酝酿讨论、会议议决、公开公示”的民主程序依法依规确定,依次报上级备案。对于成员身份确定有争议,可由县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判,再履行民主程序进行确定,结果要进行三榜公示。法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因此,法律出台以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有严格的规定、时点、条件、程序和操作办法,你申请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必须合理、合法、合规,有充分的佐证材料,否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你的申请诉求。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根据法律第56条规定,通过行政调解、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相关条款都有对应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理依据不充分,本条款规定已经是成员的不因上述原因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能作为成员身份确定的前置条件。是否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对象,必须根据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文件能够取得或者不能取得的情形或条件,以及规定的时间节点、程序等进行综合确定。从全省各地出台的文件看,绝大多数县市区明确规定:具备行政编、事业编、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均被列为不能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情形(个别县市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另有规定除外)。你在我厅官网咨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召开是否需要请示上级、召开的法定程序、如何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表决结果具有法律性”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26~28条相关条款作出了具体规定,“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这里讲的是会上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不是大会召开的时机。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不需要请示上级,可视需要组织开展。法律第26条规定:“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由理事会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主持。”法律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决定,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才有效,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这里讲的不是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是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成员大会表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为防止大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对大会决策程序、结果等明显违背相关法律政策的,法律第61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鉴于村级人员流动频繁、大多外出务工,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相当困难,全省很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需要成员大会表决的事项归集起来,在年内一次性召开大会进行表决,因此你的申请需要等待。
根据法律第12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定。”我省已于今年启动《湖南省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若干规定》立法工作,已组织开展多次调研,起草了立法草案文本,省人大计划2026年出台该《规定》,届时我们将根据全国人大、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对法律解读的意见,对我省成员身份确定的有关条件、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成员身份确定规定不执行、程序不到位、标准不统一、不符合当前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等行为进行纠正,并组织政策解读和指导操作。如有其他疑问,请事先咨询乡镇、县级、市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你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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