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2026年2月13日至3月13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开征求《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共向社会收集意见建议40条,共吸收采纳23条,不予采纳17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予以采纳的建议
(一)涉及成员身份的相关建议
1.关于明确“吃财政饭”人员范围、由省级部门出台统一标准的3条相关建议,采纳。
2.关于成员身份保留但漏报的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恢复并备案的2条相关建议,吸收采纳。
3.关于明确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而非户口本颁发相关证书的建议,吸收采纳。
4.关于明确户籍外迁公务员的子女回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程序的建议,吸收采纳。
5.关于删除第八条第(五)项或明确“正式录用”与“财政保障”关系的建议,吸收采纳。
6.关于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分工的建议,吸收采纳。
7.关于在第五条增加“确认成员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建议,吸收采纳。
8.关于增加成员身份确认争议救济途径(调解、仲裁、诉讼)的建议,吸收采纳。
9.关于统一明确新增成员确认程序的公示期(不少于七日)及线上办理的3条相关建议,吸收采纳。
10.关于将原户籍迁出又迁回、在产改时未确认但已取得宅基地的人员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确认为成员的建议,吸收采纳。
11.关于增加“户口迁出未出现丧失情形的不得取消成员身份”的建议,采纳。
12.关于将第六条与第八条互换位置(先规定丧失后规定保留)的建议,采纳。
(二)涉及财产、财务管理和扶持政策的相关建议
1.关于第十四条增加全省集体资产“一张图、一本账、一网管”数字化监管体系的建议,吸收采纳。
2.关于第十五条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建议,采纳。
3.关于第十九条增加利益联结机制(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的建议,吸收采纳。
4.关于第二十条增加盘活闲置宅基地、发展湖南优势业态、体现湖南立法特色的建议,吸收采纳。
(三)其他建议
1.关于附则增加及时完成组织规范登记和章程修订工作的建议,采纳。
2.关于增设权利救济条款(调解、诉讼、法务指导、法律援助)的建议,吸收采纳。
二、不予采纳的建议
(一)涉及成员身份的相关建议
1.关于优化第八条第五项中“正式录用”与“享受财政保障待遇”逻辑关系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系对“正式录用”的进一步解释,不会引起歧义。
2.关于将第六条并入第五条并修改表述(避免基层认为户口须迁回才能确认为成员)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已对原条款进行全面修改,目前草案已无相关表述。
3.关于明确成员身份丧失后权益保留具体期限等2条相关建议,不予采纳。理由:保留期限需考虑不同地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差异性,不宜由省级法规规定统一年限,可由地方或组织章程明确。
(二)涉及财产、财务管理和扶持政策的相关建议
4.关于修改第十七条财产收益分配原则(突出共同富裕、公平分配、兜底保障)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财产收益分配应依照股权量化份额进行。
5.关于第十八条财务管理平台统一规范(统一会计科目、票据凭证、公开模板)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财务管理具体要求可通过规范性文件规定。
6.关于第二十一条用地规划保障增加告知承诺制、简化审批流程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无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7.关于第二十二条项目扶持统一制定目录、标准和办法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各地集体经济组织规模、资质不一,宜由地方进行规定指导。
8.关于第二十三条科技金融扶持增加“湘农担”等特定金融产品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特定金融产品不宜在立法中直接规定。
9.关于对章程制定、成员认定、收益分配方案增加乡镇合法性审查等3条相关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无上位法依据。
(三)其他建议
1.关于第二条功能定位增加“共同富裕”目标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现有五大功能定位已内在体现壮大集体经济、服务成员等目标。
2.关于对非成员贡献者设定具体权利范围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具体权益类型及内容宜由组织章程明确。
3.关于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明确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原第二十五条已删除。
4.关于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条款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该条法律责任主要针对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
5.关于对非成员贡献认定增加乡镇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无上位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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