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农业局专项资金跟踪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与完整,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和市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及农业救灾资金。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跟踪监督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①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②跟踪问效的原则;③跟踪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原则;④跟踪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⑤跟踪监督实施结果与年终目标考核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投资专项资金和农业救灾资金跟踪监督管理由市农业局纪检组负责,相关科室协调配合监管。市农业局设立跟踪监督小组,由纪检组长任组长,监察室主任、财务科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局内审组成员为监督小组成员,具体负责日常跟踪监管工作。
第二章 跟踪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跟踪监督管理必须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即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专项资金事前监督管理的内容
①项目基地是否准备充分;灾情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②属于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项目是否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第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事中跟踪监督管理的内容
①按规定设立专户或单独设账管理的资金是否设立了专户或对项目单独设账管理;
②是否严格按资金性质和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截留、挤占、挪作他用、损失浪费、改变资金用途,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条 农业专项资金事后监督管理的内容
①项目的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情况;
②项目结束后的效益情况;
③农业救灾资金是否拨付使用到农业受灾项目或受灾群众手中。
④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章 跟踪监督管理的程序
第九条 农业专项资金下拨到各资金使用单位后,市农业局组织检查组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条 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会计资料及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开展检查工作。通过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以及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全面了解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必要时可延伸核查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③对被检查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基本评价;
④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
⑤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⑥建议。
第十三条 检查组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
①救灾资金和2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截留、挪用、转移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②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③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报账制和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
④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用款计划或信息严重失真的;
⑤检查组认为有其他错误行为的,情节严重的需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第四章 跟踪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检查报告的要求,认真研究检查报告提出的整改建议,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市农业局计财科。
第十五条 市农业局计财科收到被检查单位提交的整改落实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请检查组对被检查过的单位进行回访监督,检查并督促其整改落实,并及时向市农业局计财科反馈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所查出的问题按对口科室进行责任追究,即由对口职能科室内承担相应责任,纳入市农业局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