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通知
有关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农业综合开发支出预算的通知》(财发〔2013〕14号)和《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湘供经联〔2013〕88号),现将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给你市(州、县、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管县市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应县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二、非省直管县市的项目资金通过市州财政局下拨。市州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此项资金连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一并拨付到有关项目县区。 三、该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报账制。请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综〔2011〕15号)和《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报账操作规程》(湘财农综〔2007〕19号)的要求对项目资金实施报账。 |
附件:湖南省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分配表.xls
湖南省财政厅
2013年9月3日
湖南省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分配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