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执法车辆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农业执法工作服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局:
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农业执法形象,结合我省农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执法车辆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农业执法工作服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
湖南省农业执法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执法用车管理,规范执法车辆使用行为,树立良好的农业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车辆必须保障执法机构工作的需要,不得私用或擅自调用。因公调用执法车辆,须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
二、执法车辆不得出入、停放高档酒店、娱乐场所、旅游风景区等与执法无关的场地。
三、执法车辆不得用于考察旅游,非因涉外执法工作需要,不得驶入境外、国外。
四、执法车辆必须张贴或印制农业部统一的农业执法标识,标识要保持整洁、美观。
五、执法车辆必须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车辆管理规定。
湖南省农业执法工作服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执法人员着工作服装,是指在编在岗并且取得农业行政执法资格的专职执法人员和法制监管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配发的工作服装,保持良好的执法形象。除规定情形外,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执法工作服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从事非公务活动。
(三)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二条:按照有关规定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爱护服装,正确穿戴服装,保持整洁,按规定佩戴农业执法标志。穿着工作服时不得系扎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手机、腰包、饰品等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四条:除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穿着工作服时应当穿黑、棕色皮鞋,着深色的单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布鞋;男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执法人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不得内穿杂色衬衣,不得扎系非专用领带;冬、夏、春、秋工作服不得混穿,工作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第五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工作服装及标志,工作服及标志等不得擅自拆改、变卖、捐赠或借(送)给他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辞(离)职、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本级农业局应将工作标志收回,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参加大型活动、会议要统一着装,并佩戴领带;
第八条:着装时,不得饮酒;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九条:对不按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应给予批评、警告,对再次违规者,在局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调离农业执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