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使用 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的通知 湘农业联〔2014〕74号
各市州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农业、工商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落实《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农业联〔2011〕58号)和《湖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农业发〔2011〕55号)文件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农药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我省农药经营主体多且极度分散,农药经销人员文化素质参差不齐,违规销售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和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仍有发生,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带来严重隐患。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舌尖上的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使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高毒限用农药监管。进一步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实行高毒农药定点销售、专柜存放、实名购买与可追溯管理,引导支持经营者加强农药经营人员培训、产品条形码标识、索证索票、电子台账与安全用药指导,确保高毒农药产品质量有保证、购销可溯源、使用有指导、安全有保障。农业、工商部门应加大农药市场日常巡查与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销售禁限用农药和非定点经营单位违规销售高毒农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深入推进农药经营资质监管。进一步落实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制度,强化农药经营人员素质要求。农业部门要对首次申请经营农药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经审查合格的,工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农药经营单位进行工商企业年报时,应申报农药经营条件变更审查情况。农业部门应强化农药销售产品源头监管,对辖区内农药销售产品实行备案管理,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农业、工商部门组织开展农药市场清理整顿联合行动,切实加大问题农药经营门店整顿力度,对辖区内合格门店统一清理、登记造册,建立电子档案;经营人员、场地与仓储、经营管理制度等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坚决取缔一批严重不合格农药“黑店”和乡村门店;经检查合格和依法取缔的农药经营门店,一律对外公布。
三、切实强化农药产品质量监管。农业、工商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切实加强对农药集散市场、乡村零售门店、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以及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农药使用大户农药产品质量抽查与标签检查。省农业厅、省工商局应加大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检查农药产品有效成分是否合格、是否添加未经登记的隐性成分,农药名称与含量、防治范围与防治对象、使用技术与中毒急救等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建立问题农药产品统一公告下架制度,对监督抽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质量严重不合格、无证或假冒农药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名称,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公布,要求所有经销商及时清理下架、召回处理所发现的问题农药。
四、着力强化园艺作物安全用药监管。各级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园艺作物农药安全使用监管,监督指导园艺作物主产区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生产基地以及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明确一名经农业部门培训合格的农药使用责任人,统一发放、张贴《禁限用农药名录》、《高毒农药名录》、《低毒低残留与生物农药》等挂图。在农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间,加强田间巡查与检查,督促指导农药使用者规范农药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农药购买登记、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采收制度,坚决杜绝在园艺作物上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防止使用假劣、过期农药,严禁超范围、超剂量、超次数使用农药,切实增强农药使用者的安全自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坚持整改教育与处罚警示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农药使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失的,要求农药使用者强化培训、限期整改,对存在主观故意并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五、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违法行为。各级农业、工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农药市场经销与安全用药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并重拳打击违规制售、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和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通报和农药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及时通报农药产品抽检与案件查处情况,曝光不合格农药产品和不法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建立健全农药执法联动与联合办案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省级农业、工商部门应搭建农药产品质量追溯信息平台,建立农药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规范。各地建立健全农药产品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做好与省级平台的衔接,做好农药企业、农药产品等数据、信息的采集与录入工作。选择农药管理相对规范、工作基础较好的农药大县开展追溯管理试点,引导支持有条件的农药经营门店与农药使用大户配备计算机、扫描枪等硬件设备,实行产品“条形码”标识,建立电子台账。争取用2-3年的时间,通过试点县的示范带动与逐步推广,基本实现农药产品质量追溯管理与追溯信息共享。
七、积极推进农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农药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和农药经营与使用主体责任人,督促落实公开承诺、责任公示等制度。各级农业、工商部门应充分利用农药追溯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与监管数据库,及时更新农药巡查检查与监督抽查信息。对农药生产、经营单位与使用大户实行诚信等级年度评定制度,并依法公开评定结果。按照“扶优罚劣”的原则,对农药生产、经营企业与农药使用大户实行诚信分类监管制度,即:“黑名单”企业严管,问题企业整改,诚信企业帮扶,努力营造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农药行业信用体系。
八、建立农药监管长效机制。各级农业、工商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加大经费保障与硬件投入,确保农药市场监管、监督抽查、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强化农药监管责任制、责任监督与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徇私枉法人员行政或司法责任。积极畅通农药投诉举报,扩大社会监督力度,努力形成多主体参与、各部门配合、全社会监督的农药监管长效机制。
湖 南 省 农 业 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