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要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03-11-06 00:00  【字体:  

  “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流转办法,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一贯政策精神的进一步明确和重申。这既是对农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肯定,也体现了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保护农民权益、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土地流转是农业和农村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后,土地流转的规模有所扩大,开始由沿海和城郊向内陆扩展。在实践中正确引导土地流转、确保中央的土地流转政策不走样,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在流转中不受侵害,这是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和政府官员时,他们从不同的层面反复强调的问题。

  前提: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副司长胡建锋强调,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这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前提。农村通过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把中央关于耕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落到实处,确立了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中央反复强调要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作为农村政策的基石。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使长期稳定承包关系得到法律保障。在稳定承包关系和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是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民依法自主行使承包经营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和权利。正是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才为农民行使土地流转权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因此,要正确理解和处理好土地流转与稳定承包关系的关系,引导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主体: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农户既是土地承包的主体,也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依法拥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能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据此,胡建锋说,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不容以任何名义在土地流转中侵占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收益。有的地方的乡村组织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流转或侵占农民合法的流转收益,要予以纠正。

土地流转要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

10576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