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努力稳定化肥等农资价格
关于价格干预方式,《紧急通知》明确,对出厂价格,可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对化肥批发价格,可规定进销差率,对零售环节,可规定最高限价或批零差率。干预的具体方式和品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同时,国家发改委决定在春耕期间对进口化肥价格政策作适当调整,中央进口化肥的综合经营差率由1.7%下调至1.2%,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央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等港口交货价格,原规定3%的上下浮动幅度改为上浮的浮动幅度为0,下浮的浮动幅度维持3%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