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工作保险权益,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近日正式制定出台了《衡阳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据悉,该通知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再结合该市实际制定的。
按照通知要求,招用农民工并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都应当按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衡阳市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称,该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用人单位也可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以建筑行业为例,衡阳市建筑行业将以一个工程项目为一个参保单位,在报建时为招录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以及变更手续。每个工程项目按工程造价的30%确定缴费基数,费率按缴费基数的1.5%行业费率确定来为农民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项目跨年度施工或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须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输续保或暂时停保手续。工程重新开工后,应及时办理续保和人员异动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程竣工后,该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关系将自动终止。
办法规定,衡阳市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在该市参加工伤保险。外埠注册的在该市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保的,应及时将参保情况向该市经办机构备案。未按注册地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埠注册施工企业,在衡经营工程项目应按照该市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