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人民政府发布加强粮食生产严禁稻田抛荒的通告
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稻田抛荒的通告
桃政通[2008] 4号
为了坚决遏制稻田抛荒,稳定水稻种植面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稻田抛荒。对连续两年抛荒的稻田,由原发包单位依法收回其承包权,调剂给种粮大户种植。
二、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按照“谁种粮谁得补贴,不种粮不得补贴”的原则,对承包稻田不种水稻的农户,一律不予发放种粮直补、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
三、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稻田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对租包稻田种植双季稻达到一定面积的大户给予奖励。
四、依法查处闲置建设用地。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水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实行粮食生产责任制。乡镇的“一把手”和驻村干部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农业的领导和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没有完成种粮任务的乡镇,在绩效考核中对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相应扣减分数,没有完成种粮任务的村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能评先评奖。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桃江县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