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业议字〔2018〕20号A类
滕久华代表:
您提出的第1486号《关于加快土地流转,控制土地抛荒的建议》收悉。现就您提出的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是完善相关政策措施。2015年,我省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58号),就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持农地农用。对撂荒耕地的,可核减停发相应的农业补贴。”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过程、方式、市场等方面也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进一步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依法依规探索土地信托、托管、股田制等新的流转模式;鼓励农民自愿将剩余承包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流转;鼓励采取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引导集中连片流转;鼓励农民流转出来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2017年,制定出台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7〕48号)提出,支持将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经营权折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或与工商资本对接合作组建股份合作经济实体,促进农村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健全村有管理服务站点、乡镇有管理服务中心、县市区有管理服务机构的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抓好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推进交易过程程序化、交易行为规范化、交易管理制度化,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水平。逐步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制度,引导流转双方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健全信息交流机制,完善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递方式,建立“互联网+县乡村”土地流转信息共享平台。完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制,建立土地评等定级、土地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指标和价格动态监测体系。这些文件、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对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制定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扶持政策等进行了具体明确,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户流转土地的积极性,避免了土地流转无序发展风险,为解决农村耕地抛荒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制定出台《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总则》等政策文件和地方标准,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为各地因地制宜改良土壤,支持土地集中连片,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提高耕地质量和利用效率,改善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从而抑制农村土地闲置荒芜问题。“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完成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总规模1297.87万亩,总投资254亿元。其中,完成土地平整面积122.12万亩,新修整修田间道20.78万公里,新修整修各级灌溉渠(管)道、排水沟及灌排两用渠(管)道54.91万公里,新修整修各类小型水利设施94.25万座。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新增有效耕地面积32.40万亩,平均提高耕地质量等别1.03等,新增粮食产能99.61万吨。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区农田配套基础设施得到大幅改善,耕地质量明显提高,农民的耕种积极性随之提高,区域内耕地抛荒和乱占耕地现象明显减少。同时促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统计,“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实现土地流转面积67.89万亩。“十三五”期间,国土资源部门将继续加大农村土地整治力度,计划完成1821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为农业规模化经营提供硬件保障,从源头上避免我省农村土地闲置荒芜问题的恶化,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三是加强农村土地保护。你在建议中提到“对于耕地抛荒两年以上收归集体再流转”的问题,我省去年出台的《“三权分置”实施意见》明确: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和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将农户自愿退回或流转给农民集体的承包地统一整理后自主经营或流转经营;有权指导监督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签订规范合同并进行备案;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并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在“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时要求:充分维护承包家庭使用、流转、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项权能。承包家庭有权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合理商定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等,并获得收益;有权因保护其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不得抛荒承包地。同时,积极探索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实现形式,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经济,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充分调动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减少农村土地闲置抛荒。
四是组织专项调研。今年上半年,我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专项调研,初步摸清了我省农村土地闲置荒芜的基本情况,对有土地闲置荒芜现象的县市区进行了现场纠错,并将意见反馈给了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涉及县市区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在集体土地上违规搞非农建设或其他破坏种植条件等行为,坚决制止和防止耕地经营“非农化”,加大土地闲置抛荒制止和预防力度,从源头上整治和遏制农村耕地抛荒闲置现象,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根据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在加快土地流转,控制土地抛荒上下功夫: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等法律法规文件,让农民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消除农民的思想疑虑,增强农民流转土地的信心,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从思想上预防和控制耕地抛荒现象发生。
二是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严格保护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具体实践形式,创新符合地方实际、遵循市场规则、满足农民需求、促进农业发展的土地经营模式,总结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为实施“三权分置”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合同制度、土地流转申报备案制度、土地流转程序制度、土地流转资料归档制度、土地流转风险防范制度。重点帮助农民规范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和档案,指导签订规范合同。加强流转前资质审查、流转中合同签订和流转后的全程监督,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制度,降低经营风险和自然风险。坚持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日常执法巡查,依法查处耕地闲置抛荒问题。
三是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在夯实公益服务组织建设的基础上,鼓励支持从事土地托管流转等社会服务机构建设。按照湘农发〔2016〕237号文件要求,抓好县级交易市场运行规范建设,推进交易过程程序化、交易行为规范化、交易管理制度化。保证有专门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批、审查及备案工作,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资格审查、产权交易、政策咨询、权益评估、鉴证备案、合同监管、抵押融资等服务,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水平。加强土地流转监测试点,积极探索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经验模式,逐步建立信息顺畅、运转高效、服务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四是加快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规划引领、分类指导、适度规模、农地农用原则,积极引导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鼓励探索多形式、多途径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落实新型经营主体用地、用电、税费、信贷、品牌创建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推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建设,着力打造一批产业特色明显、运作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大、社会影响力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其成为全省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有生力量。
感谢你对我省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7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处,联系电话:0731-8449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