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64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18-05-28 00:00  【字体:  

湘农业议字〔2018〕5A

骆辉东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第1664号《关于扶持新田县硒锶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你们提出的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新田纳入十个现代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创建“硒锶功能农业产业示范园”的建议今年省政府出台《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百千万”工程促进产业兴旺的意见(湘政发〔2018〕3号),启动品牌强农、特色强农、质量强农、产业融合强农、科技强农和开放强农“六大”强农行动。按照打造“一县一特一品牌”、“一片一品牌”思路,打造地方农业名片;围绕品牌打造,从2018-2020年,3年共建设1000个现代农业特色产业园、100个以上优质农副产品供应示范基地,30个省级现代农业特色产业集聚区(现代农业产业园)。按照省政府部署,省农委等部门组织编制全省“一县一特、一特一片”产业发展目录,现已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近期将发布。计划以新田7县区为特色产业主导区打造“湘江源”蔬菜区域公品牌,在大湘南地区建设供粤港澳蔬菜产业片。新田县地处湘江源头区域,建议紧紧抓住机遇,落实3号文件要求,做优做强“湘江源”区域公共品牌,加快建设供粤港澳蔬菜产业片。省农委将对落实3号文件措施有力、推进产业兴旺成效明显的县市给予重点支持。

  二、关于对新田县硒锶功能农业产业示范园的用地审批、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政策倾斜的建议。国土、地税的意见如下:

  (一)涉税问题。一是土地使用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二是企业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三是个人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省级税务部门将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已出台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特色农业产业服好务。

  )土地问题。对新田县硒锶功能农业产业示范园建设所需合理用地,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年度计划,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省国土资源厅将努力做好相关工作。近年来,省国土资源厅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调整报批方式、精简报批资料、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电子政务、强化审批服务等方式,进一步规范了用地审批管理,提高了用地审批效率。对于新田县硒锶功能农业产业示范园建设项目用地,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相关资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省国土资源厅都可做到及时审批、限时办结。对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将及时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审批,确保项目及时落地。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    

  联系人:省农委发展计划处,联系电话0731-89785706)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64号建议的答复

10559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