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7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18-06-28 00:00  【字体:  

湘农业议字〔2018〕64A

  

刘乾坤代表:

  您提出的第1177号《关于盘活国有农场用地的建议》收悉。现就您提出的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轻农场职工负担,解放和发展国有农场生产力,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湘发﹝2000﹞4号文件),对我省农垦国有农场进行体制改革,农垦农场全部实行属地管理。各地在推进农垦农场改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农场参照周边农村生产经营模式,将农垦农场国有土地以“责任田”和“经营田”的形式承包租赁到农场职工,以此解决农场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和生活等问题,促进了当时农垦农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015年,为推进农垦加快发展,充分发挥农垦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对新时期农垦改革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明确了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的改革主线和方向。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垦改革发展,2017年3月,省委省政府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3号),就我省农垦改革发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农垦国有土地管理也有明确意见。

  一、关于“国有农用地实行统一集中经营管理”的问题

  国有农用地实行统一集中经营管理是大势所趋,发展所需。中央和我省农垦改革文件,就国有农用地实行统一集中管理作了明确要求并逐步落实。一是开展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到各个农场(农垦集团公司),让农场享受土地使用权,由农场统一组织集中经营,并通过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加快推进农场产业发展。目前,我省69个农场正在开展这项工作,任务已完成过半,今年年底可全面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二是进一步明确农垦土地承包租赁的债权关系,构建权利义务清晰的土地经营制度,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承包租赁期限等与农业从业者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职工退休后,其承包租赁土地应交回农场。三是进一步清理不合理土地承包关系,防止土地无序承包租赁、擅自改变用途、长期闲置、非法私下流转等问题。这些举措,都遵循了大农场统筹小农场的要求,有利于农垦农场农用地统一管理、规模经营。

  二、关于“废止原农场税费改革中对经营田规定的收费上限”的问题

  2007年,为进一步减轻国有农场和国有农场农业职工负担,促进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湖南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意见》,就农工和当地农民租赁用于农业生产的农场经营田租赁费上限作了原则要求,同时也明确了“经营田租赁费收取标准由农场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相关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出台省级层面农场国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问题

  对农垦农场国有土地的使用和管理,省委省政府农垦改革实施意见都有明确规定,并鼓励各垦区和农场就农垦国有土地管理进行大胆探索和创新。目前,我省农垦部分农场在国有土地规模化经营上进行了探索试点,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推广。

  感谢您对我省农垦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请您为我省农垦改革发展多提宝贵意见!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垦处,联系电话:0731-84480217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7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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