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农业提字〔2018〕35号A类
李凯辉委员:
您提出《关于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建议的提案》(第0946号)的提案收悉。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贵联总结得很到位、很精辟;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得深入,论述得很透彻;所提的建议也清晰明了,操作性强;特别是建议三:建立乡镇政府农户承包地与征地补偿款分配审批公示机制。建议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发文,要求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先期介入村组承包地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时发现并制止分配方案中存在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具体操作环节上,村组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报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批,接受财政、司法部门审查监督,按程序进行拨付,这样可从源头杜绝和制止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有关政策对此有一些规定,只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制度化。这一条建议,我们一直积极支持并参与,做好本职工作。
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的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坚持高位推动,坚持科学统筹,坚持质量要求,坚持技术规范,经过近五年时间的艰苦努力,于2017年底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递交了基本完成报告,将于2018年9月全面完成成果数据汇交,争取提前三个月,向农业农村部交一份满意的答卷。
关于农村妇女如何进行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问题,我们对此一直加强研究,重点部署。在制度层面上,在《湖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技术方案》(湘确权办[2015]4号)中,对承包方家庭成员中的分田人口及共有人作了明确要求,尤其是在作为永久留存的档案资料的《承包方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登记要求中,对家庭成员数量、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成员备注作了明确规定。具体来说,要求填写家庭成员总数,包括填写家庭成员姓名,户主填在第一顺序位;与户主关系:填写该家庭成员与本户户主的关系,包括户主、配偶、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关系。身份证号码:填写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无身份证的可填写其它有效证件号码并予以注明。成员备注:视需要填写相应信息,如“XXX年外嫁”、“XXX年入赘”、“XXX年入学的在校学生”、“国家公职人员”、“军人(军官、士兵)”、“XXX年新生儿”、“XXX年去世”。
这里值得特别汇报的是,我省对外嫁女土地承包权属登记,尤其是对特定时期农村妇女的承包地权属认定程序上,专门报告农业农村部有关政策专家研究同意,允许湖南省将按份享有承包地的外嫁女,作为承包权人登记为娘家家庭成员,享有娘家承包地的承包权;同时做为经营权人登记为婆家家庭成员,享有婆家家庭共有承包地的经营权,更充分地保障了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对农村妇女承包地权益受损后法律援助问题,一直以来是我们工作的重点。从每年农村纠纷结构分析,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及其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一直以来占比较高,问题较严重,处理起来难度很大。对此,我们一直在坚守岗位,一直捍卫着职责: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近几年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一项改革任务,也是一次政策宣传任务;我们编印近100万字宣传资料,省市县乡四级共举办政策培训班3000班次以上,培训人员达3万人次以上。工作中,我们注重将这次宣传工作贯穿工作始终和全程,工作推进到哪里,政策宣传是第一位的。二是加强纠纷调处。按照“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机制,结合改革工作,抓好乡村调解,确保一般纠纷不出乡村;即使出了乡村的问题,也不能出县,必须引导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必须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以后对结果不服的,也建议当事人诉之法院。尽量不让当事人信访上访,尽量让当事人知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三是强化各级责任。主要抓了农村妇女权益受损事后依法救济措施,即抓实抓好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量化考核机制建设问题,对纠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次数、经费保障等一系列指标,进行细化考核,在全省社会综合考核分值综合占1份,直接考核县市区人民政府。近几年来,这种机制建设成效非常明显,为农村妇女承包地权益纠纷问题,提供了一条非常管用的援助渠道。
感谢贵联对我委工作的大力支持!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8月22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处,联系电话:0731-8228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