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50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19-08-07 10:38 【字体:大 中 小】
符利辉代表:
您《关于加强乡级农田水利建设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农村生产、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整体现状不佳,亟需加强管护等情况,我们认为很客观。多年以来,山塘、水库等水利基础设施,是所在区域农田的重要灌溉水源工程和当地农村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工程。加上山塘灌溉渠系短,水的利用系数高,解决农田灌溉及时,是山区农业抗旱的首选水源工程。
一、关于加强基层水利机构队伍建设的建议
2017年以来省水利厅举办了5期乡镇水利站所长专业培训班,共培训基层水利人员600余人。2019年计划再举办2期基层水管单位负责人示范培训班,还将委托湖南水电职院大力推进水利人才“订单班”培养,提高基层水利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方面,2011年以来我省持续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开展乡镇水利站标准化建设,引导各地做好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等工作,对改革到位的基层水管单位,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促进基层水管单位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二、关于健全农村水利工程长效管护机制的建议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承包后,山塘的公共服务性能和土地的私人承包经营制度开始脱节,多年来基本处于只用不管、只用不建的无人管理、无人建设状态,大多数山塘严重淤积、渗漏,蓄水能力逐年下降。近年来,上述问题也引起了各主管部门的关注和重视。2017年,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及原省国土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湘水办〔2017〕100号),组织开展了农田水利建设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全面推广农村水利“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建设模式,严格按照“建管一体”、“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积极鼓励各地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探索小型水利工程专业化集中管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自主承包经营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近期,农业农村部正在制定《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的建后管护提出了相关规定:“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办法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维护管理办法,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调动各受益主体和地方政府开展日常性工程管护的积极性。
三、关于创新投入机制的建议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43号),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属于基层事权,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主要是补助性质。各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将山塘整治等小型水利工程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作为重要水利工程措施之一,在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时,与灌排渠系工程紧密结合,实现与项目区整体规划无缝对接,按照流域、灌区布局,形成“长藤结瓜”的串联模式,集中连片、整体推进。
下一步,我们会创新高标准农田建设投融资模式,在不突破“一事一议”限定额度标准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和引导受益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受益主体筹资投劳,积极采取投融资创新、先建后补等方式,鼓励和支持金融和社会资本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衷心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