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68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19-08-07 10:40 【字体:大 中 小】
范锡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维护管理的建议》收悉,我们认为您反映的问题很客观,提出的建议很中肯,一直以来我们也高度关注和重视此类问题,并正在积极研究、稳步推进相关解决办法和措施,现就具体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项目工程后续维护管理的建议
事实上,机构改革之前原各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均建立了各自的建后管护制度。如农业综合开发制定了专门的管护办法,对建后管护的工程移交、责任落实、管护资金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管护意识不强、责任不到位。项目工程完工移交后,本应形成地方政府、基层组织、受益农民共同管护的局面。但由于责任方意识不强,不愿投入新的资金和精力,相互依赖,相互等靠,从而形成地方政府无法管、基层组织无力管、受益农民不愿管的窘境。二是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现象。在项目建设中积极性和热情都很高,干部群众主动配合。但项目建设完工后,由于管理体制、管理责任、管理资金等诸多方面原因,对工程管护的重视度不够。
机构改革后,国家层面的农田水利建设各项政策和制度也在重新梳理和完善,农业农村部按照新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要求,正在起草《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针对项目验收后的管护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办法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三十条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移交给受益主体后,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因此,针对您提出的安排专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后续维护管理经费的建议,因项目移交后建后管护责任主体为项目的受益方、使用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需由受益使用方和当地财政自主解决,省级层面不再另行安排,请您给予理解和支持。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维护管理办法,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调动各受益主体和地方政府开展日常性工程管护的积极性。
二、关于省里出台统一建设、验收和资金奖补标准的建议
针对过去各部门建设标准不一的问题,2014年省政府已经组织各主管部门开展了调研,在梳理和分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制定了《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明确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都统一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标准》就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等方面都作出了详细规定。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研究制定分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定额,届时我省会参照国家规定,编制我省标准定额。
关于验收和资金奖补标准,今年2月份农业农村部已经印发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文件下发以后我省也正在结合省情抓紧研究制定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细则,待正式的《农田建设管理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下发后,进一步梳理细化和规范从项目申报到监督检查等各个环节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考核制度,统一验收和奖补资金标准,督促各地规范、有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