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24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2-10-25 11:56  【字体:  

向佐谊代表:

您针对我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立法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很有针对性,非常契合我省农村经济合作社有关工作的现状。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社立法,有些工作我们已经完成,有些工作正在做,但仍有些工作需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经我厅会同省司法厅研究,现就我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立法的前期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目标向您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是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迫切需要,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性质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以三个全面一项改革为重点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即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全面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全面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目前,全省涉改的14个市州138个县市区(含管理区、经开区等)全部完成了改革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6720个,其中经济合作社22925个,股份经济合作社3795个。

一、关于确立我省农村经济合作社法立法计划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经济合作社立法工作,2021年,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湘司发通字〔20218号),要求组织《湖南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调研论证专题调研。省农业农村厅高度重视,召开会议进行专门研究,及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立法调研论证计划,开展立法论证调研工作,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统一立法思想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制定出台条例,既是解决我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问题、股权问题、集体成员资格范围问题和妇女权益保护等问题无法可依的现实需求,也是落实党和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民法总则的客观需要。推动《条例》立法,依法赋予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别法人地位和市场主体资格,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十分必要。推动《条例》立法,对于进一步确保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与运营,健全法人治理机制,保障其经营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进一步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具有积极作用。二是组织市州先行调研。为确保高效及时完成立法调研计划,2021531日,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开展〈湖南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立法调研的通知》(湘农办函〔2021116号),按照市州先行调研、省重点调研的方式,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各地围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基本内容及相关建议,分别选择34个县市区开展专题调研,调研过程中,听取了县市区有关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村支两委、集体经济组织等负责人的建议意见,调研了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设置、功能作用、监督管理、建设现状和法律责任等情况。2021620日,全省14个市州上报了有关调研报告,并提出了《条例》立法建议。三是开展省级重点调研。在组织市州先行调研的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梳理了各市州立法调研建议清单,列出重点调研内容,于202175日至13日,成立两个专题调研组,选择长沙、衡阳、益阳、怀化等4市开展重点调研。调研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难点,采取实地调研、查阅资料、走访群众、听取汇报,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相关部门、相关专家和法律人士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听取相关建议,深入论证《条例》立法的必要性,并对《条例》基本内容的起草征求了基层意见建议,广泛听取民意,合理采纳各方意见。四是起草条例初步草案。调研结束后,我们认真梳理汇总调研情况,结合湖南实际,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和内容,借鉴上海、浙江等地经验做法,起草了《条例》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权属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审批、设立、变更与注销、资产经营、财务管理、指导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重点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定义、集体经济组织职责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再次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座谈,召开会议研究,多次修改完善,最终确定了《条例》建议文本,上报了省司法厅。

二、关于破解农村经济合作社各项要素发展瓶颈问题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发展,为破解经济合作社各项要素发展瓶颈问题,2021年,《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18号),文件提出了培养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拓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途径、创新涉农项目扶持方式、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加强资源要素配套支持、强化组织保障等六个部分21条具体支持措施,对您在建议中提出的有关要素发展问题进行了明确,推动了全省经济合作社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在财政扶持上,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补助资金,重点扶持一批村级班子力量较强、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实践经验的村。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投、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每年相应扶持一批集体经济收入低于5万元的薄弱村。在项目支持上,允许村集体承建单个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农村中小型项目,鼓励将政府投资形成的农村供水、小型灌溉、垃圾处理、文化娱乐、房产物业等资产,交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护和经营。对脱贫攻坚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东西扶贫协助、社会捐助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整体划给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的分配管理由村集体负责。在用地支持上,各地应将不低于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用于新农村建设,并优先安排村集体物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用于所在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用地,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交易形成的收益,要统筹安排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在人才支撑上,大力实施农民大学生培养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计划,力争每年培养1万名农民大学生、培训10万人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外出务工返乡人员、有资源的退休人员参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有条件的村可根据农民意愿探索股权激励机制,激发经营者对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培养一批留得下、守得住的本土人才。在水电优惠上,对村集体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相关部门要确保满足用水用电需求。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村集体兴办或参股的光伏、水电站所发电量,在收购时应给予政策倾斜。在金融保险支持上,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在信贷支持上计划优先、利率优惠,支持各级银行监管部门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抵质押物申请贷款,鼓励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在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项保险业务,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全程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在税费支持上,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和契税。落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或参股各类经济实体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减征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经营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税法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与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的,依法免征印花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科教扶持上,持续向农村选派科技特派员,鼓励支持带技术和项目入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指导发展特色产业,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在电商支持上,强化产销对接,逐步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支持依托传统特色农产品、手工艺品、农创产品等,拓宽线上销售渠道。加大与电商企业合作力度,促进特色农产品线上宣传、展示、交易,培育壮大网销一县一品品牌。探索开展农业电商产业园建设,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条件。在考核激励上,把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情况,纳入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优先提拔使用,允许各地拿出当年村级集体经济净利润不超过20%的部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奖励方案,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职员工(含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村两委成员)进行奖励。同时,在《条例》建议文本中,我们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合作社的特殊性,对您提出的资产管理、财务公开、代理记账、收益分配、财会制度等内容大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充分调动集体成员积极性,激发经济合作社内生动力,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市场竞争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关于完善农村经济合作社运行机制问题。《条例》建议文本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载明的事项、经济合作社运行机构、机构职责、经营管理、指导监督等职责,区分了村党组织、村委会与村经济合作社的关系。为规范农村经济合作社运行,省里专门转发了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示范(试行)》,指导基层制定完善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办法、财务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变更、注销和年审等配套政策。督促全省符合条件的村(社区)按照农业农村部应改尽改要求,开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农村经济合作社建立了成员(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明确了其职责职能及工作程序,完善了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依法依规选举基层党组织书记当选理(董)事长,承担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开展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证书颁发、公章刻制、银行开户和组织挂牌等工作,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规范运行,为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条例》立法夯实了基础。

为认真落实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安排和立法程序要求,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条例》立法。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鼓励各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上先行先试的要求,加快做好《条例》建议文本成果转化,尽快出台具有湖南特色的《条例》。

二是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村,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实行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分离、账务分设,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职能,发挥监事会日常监督作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是加强带头干部能力提升。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带头人能力建设,落实乡村人才振兴计划,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组织全省农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轮训,提升带领致富能力。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经营管理功能,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进我省乡村全面振兴,夯实农村基层政权基础。

我厅将针对您的建议,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做好前期调研论证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和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深入研究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立法主要内容,及时向省政府立法部门申报年度立法计划。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农业农村工作的关注、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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