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446号建议的答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2-10-25 12:03  【字体:  

龙四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民族地区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结合相关部门研究意见,答复如下: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是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号召力、凝聚力、服务力的需要,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省领导多次开展调研,要求抓好集体经济发展,增加村集体收入,分管省领导多次听取有关情况汇报,亲自调度全省村级债务及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并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体系,落实发展责任,创新发展路径,建强发展队伍,激活发展动能,健全发展机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措施,加大政策、资金、金融、用地、税收等方面扶持力度,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全省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村级集体经济呈现出经济总量不断增多、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发展质量不断提升、发展模式不断创新、发展推力不断增强的良好态势。据统计,截至202112月底,全省上报的26251个涉农村(社区)经营性收入总额28.25亿元,村平10.76万元,比2020年增长8.18%。经营性收入“空白村”由2019年的1431个,全部实现清零,民族地区脱贫村经营性收入均达到5万元以上。

一、关于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问题

20142018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6000万元,采取人才培训、以奖代补、项目资助等方式,分地区、分层次、分重点、分类别实施奖补,累计支持全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进步村、重点村、强村2199个,其中少数民族地区先后有212个村获得省级专项资金扶持。20162018年,省财政累计安排中央资金5.11亿元,在全省78个县市区390个村开展村集体经济发展奖补试点。为扶持民族地区集体经济发展,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和“乡村旅游扶贫”等重大工程,累计建成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总规模约40万千瓦,全省4946个贫困村年均增加集体经营性收入6万元以上。实施产业扶贫“千企帮千村”行动,重点培育了1000个村发展“一村一品”,落实投资1000万以上农业项目500个,为民族地区集体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活力和动力。2018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的通知》(湘组发〔20193号),决定从20192022年,每年扶持951个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重点向省少数民族地区倾斜,20192021年累计确定2853个扶持项目村,其中民族地区累计扶持711个村,占24.92%,脱贫县所辖村1647个,占57.72%,每个项目村安排各级财政资金50万元,累计安排资金14.265亿元。2021年,《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18号),提出“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补助资金,重点扶持一批村级班子力量较强、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和实践经验的村。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采取以奖代投、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每年相应扶持一批集体经济收入低于5万元的薄弱村。”当前,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文件要求,正在与省财政厅积极协调,争取建立全省集体经济发展专项。但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全省各地财政收入有所下降,部分县市区维持正常运转举步维艰,在现有财政实力下,依靠省级财政资金“为全省少数民族地区每个行政村预算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和经营管理资金”难度较大。

二、关于以税收优惠制度扶持村级集体经济问题

近年来,为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文件明确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均可按规定适用或享受相关政策。比如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农林产品种植业、养殖业、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2017年,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4号)明确:“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等政策。2021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意见》明确:“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和契税。落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或参股各类经济实体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减征免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经营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税法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与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的,依法免征印花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符合条件的,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鉴于国家税收政策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纳税人享受更大的税收优惠。

三、关于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问题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服务“三农”的决策部署安排,引导辖内银保机构持续提升服务质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和实力。2021年末,我省涉农贷款余额1.65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4%,其中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余额8461.9亿元,较年初增长15.2%一是开展普惠金融服务。持续督导银保机构健全服务体系,下沉服务重心,不断延伸农村金融服务触角,提升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服务便利度。2014年启动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工作,力争打通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2018年底在全国较早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2021年,组织开展基础金融服务“回头看”,重点关注民族地区、偏远山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金融服务覆盖情况。省建行在全省建成4.2万余个“金湘通”普惠金融服务点,老百姓足不出村就能享受存取款、缴纳社保等服务。农商行系统在全省建成6000余个“福祥e站”,创新“福祥到家”线上服务系统,拓展“线上+线下”多种办贷服务,为村组社区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同时选派上万名“金融村干部”,送人才、资金、技术下乡,架起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桥梁”。民族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获取贷款便利度大幅提升。二是拓展涉农增信方式。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湘办发〔202118号文件要求,鼓励银行机构依法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以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资产资源收益权、应收账款等抵质押物融资,引导辖内银行机构主动对接省、市、县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内的农村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累计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房屋财产权抵押贷款超170亿元;指导银行机构探索畜禽活体抵押贷款,创新“生猪活体抵押贷款”,搭建“湖南省生猪活体抵押综合服务平台”,缓解生猪养殖主体抵押不足难题。株洲市建行创新推出地押云贷、裕农快贷-集体抵质押版、新农村支持贷款等24款乡村金融专属信贷产品,其中裕农快贷-集体抵质押版为全国首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特别法人作为贷款主体的专属线上信贷产品,目前已对醴陵县茶田村、茶陵县卧龙村、攸县泥脚巷村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授信641.8万元。截至20221月末,“生猪活体抵押贷款”余额18.9亿元,支持农业企业125家。三是推动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项目在信贷支持上计划优先、利率优惠,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信贷实行差异化监管,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21家大中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给予普惠型涉农贷款不低于75BP的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2021年末,我省单户授信3000万以下的涉农小微企业法人贷款1174.7亿元,利率5.4%,较年初降低31BP;其中普惠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余额18.2亿元,利率5.9%,较年初降低28BP。下一步,我们将向国家银保部门建议,建立健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争取更多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落户落地我省。

四、关于实施村级集体经济保险制度问题

一是推动提升保险保障水平。省委、省政府持续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制定全省农险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规划,新增5家农险供给主体,新增备案农险产品207个,积极拓展11个中央财政补贴保险品种、40余款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财政补贴险种,实现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和大灾保险对全省产粮大县全覆盖,生猪保障水平提升50%以上。2021年,我省农业保险金额1860亿元,同比增长13.2%;赔款支出35.7亿元,同比增长13.7%;受益农户102.9万户次,同比增长11%。农业保险实现县域全覆盖,民族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农业保险。二是出台文件明确保险支持。湘办发〔202118号文件明确“鼓励依法组建政府出资为主、开展重点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加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在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项保险业务,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销售提供全程咨询和风险管理服务。”通过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融资担保与保险业务开展奠定了基础。三是加强衔接推进保险服务。当前,我们正在与银保部门协调,推进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融资提供保险服务。但民族地区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涉及村数多、覆盖范围广、资金需求大,依据我省当前财政实力,“全面投保集体经济项目”面临较大困难。下一步,我们将推动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险基金,统一开展保险服务,最大限度降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项目生产经营风险。

五、关于建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激励机制问题

省委、省政府坚持把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纳入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全省乡村振兴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各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跟踪问效问责。强化考核激励,从现金奖励、干部提拔、优先公录等方面给予正向激励。2021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湘办发〔202118号文件明确:“对在驻村帮扶期间,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的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增长奖励机制,允许各地拿出当年村级集体经济净利润不超过20%的部分,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奖励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县乡党委政府把关后,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职员工(含兼任集体经济组织职务的村‘两委’成员)进行奖励。”各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衡阳、湘潭、益阳、怀化、永州等市和大部分县市区制定了集体经济发展行动计划,通过定制目标任务,创新发展路径,加大扶持力度,健全指导机制,制定激励措施,为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省集体经济发展营造了宽松的发展环境。衡阳市从2021年起,市财政纳入衔接乡村振兴资金以奖代补,支持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允许县级整合涉农项目资金,集体中打造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集体经济标杆村、示范村;实行村干部“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薪酬制度,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表现突出的村干部,在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比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编制人中招聘时优先录用,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张家界市成立了由市委书记担任总召集人的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联席会议,每年安排1200万元以上专项资金,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推进”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程。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民族地区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力度的建议,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些工作我们正在做,有些工作需进一步创新和完善。为认真落实您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列出调研提纲,组织民族地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调研,切实摸清民族地区关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财政、税收、金融、保险和激励等政策现状,研究提出省级层面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能够解决的抓紧落实,对于省级层面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将积极向中央反映,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助力民族地区乡村全面振兴。

一是落实发展措施。督促落实湘办发〔202118号提出的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用水、用电等配套政策,全力破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瓶颈”,推动各级建立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专项,释放更多政策红利,为全省集体经济发展注入动力,通过政策引导,破难补短,全面提升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和质量。

二是坚持分类施策。按照薄弱村提升、一般村壮大、富裕村做强的思路,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围绕选准一个好产业、组建一支好团队、探索一套好机制的目标,指导市、县编制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并分年度制定实施计划,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计划落实。

三是强化政策供给。全面清理不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建立信贷支持和费用减免政策,协调金融担保等机构,加大对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贷款支持,在工商、税务、土地等方面实行税费减免和政策优惠,做优做强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贷款融资提供服务保障,最大限度增加村集体收入。

四是加强人才培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带头人素质提升行动,加大村干部培训力度,提升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的带领致富能力。建立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将村干部报酬与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挂钩,实行工作业绩年度考核。

五是用活改革成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股份合作为纽带,完善股份制运营管理政策体系,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规范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村级集体经济快速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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