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503号建议的答复
湘农业议字〔2024〕号
沈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用地管理与立法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对垦区国有农用土地当前现状调查研究非常深入,指出的问题现实性、针对性非常强,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全省垦区国有农用土地管理的指导性、操作性也非常强,为全省加强垦区国有农用地管理指出了方向和思路,我们将认真研究,在以后的工作中积极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共同推进落实。
关于加强农垦国有农用地管理与立法工作。从国家层面,关于土地管理的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农垦国有土地(农用地)尚未立法,但国家也在积极探索农垦国有农用地管理新机制、新办法。2023年11月,农业农村部农垦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垦农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对国家农用地使用权主体责任、完善土地承包租赁经营管理制度等9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从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农垦国有农用地立法尚未出台,如果没有上位法规作为依据,省级层面专门针对农垦国有农用地管理立法难度非常大,另外,从2021年开始,省级立法必须年初由各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省人大和省司法厅审批通过后,才能列入立法计划,未列入立法计划的,不得自行开展立法工作。
您在建议中提到,201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没有规定国有农场的具体实施办法,经查,此文件已于2019年废止,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联合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年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等三部门制定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实施细则》,新的法规和政策文件未出台之前,关于农垦地区设施农业用地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请参照以上两文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和规范,积极协调省自然资源部门,推动完善国有农用地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待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垦农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意见》下发后,我们将根据全省农垦地区发展实际,尽快出台省级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农垦土地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感谢您对我省农垦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