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农质发〔201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和《转发农业厅等单位〈关于改革完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农产品生产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农业部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现代农业建设和食品安全保障的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将有关人员经费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所需日常经费统一纳入公共财政年度预算,保障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和监管人员的福利待遇。
二、加快机构建设。一是2011年底前要完成所有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任务。主要采取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站加挂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牌子的方式实行联合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站,也可跨乡镇建立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二是结合乡镇机构改革,解决好办公场地、办公设备、检测仪器和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工作条件。每站要求有面积在20㎡以上独立的检验检测室,有2~3套速测仪器,配备数码相机、冰箱、天平等监测仪器,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和巡查监测抽样交通工具,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鼓励农产品基地乡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制度,作为乡镇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的延伸和补充。
三、充实监管队伍。每个乡镇至少明确2~3名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业生产面积大的乡镇和重点蔬菜基地乡镇配备3人以上,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服务站按每乡镇2人的标准配备。对于编制不足的,要通过实施“特岗计划”,引进农学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乡镇监管队伍要相对稳定,并明确一名站长负责,报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四、强化指导培训。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细化制定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建设方案,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县级农业部门要强化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
五、健全管理机制。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工作特点,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要督促其迅速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消费安全、工作保障等基本监管制度,促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六、加强督查督办。各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日常检查和督导检查。我厅将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列为对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年度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采取适时督查、专题督办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督办和通报。
附件: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链接:http://www.moa.gov.cn/zwllm/zxfb/201108/t20110802_2101241.htm)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