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农业办发〔2012〕66号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12-04-13 00:00  【字体:  

 

湘农业办发201266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2012年农产品质量

安全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升监管能力,规范监管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我厅制订了《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四月五

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农业工作会议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依法行政和监管能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消费健康、发展现代农业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促进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从省到乡镇和基地村组精简、统一、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监管制度,初步形成覆盖全程、运作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目标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认真落实省政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改革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农业部加快推进乡镇机构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并延伸到基地村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内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局),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内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局),抽调骨干力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配备专职监管人员3人以上。

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明确一名专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固定2~3人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安排20以上的办公室和检验检测室各1间,配备速测仪、冰箱、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等监测仪器、办公设备和监测抽样交通工具。

监管试点乡镇和农业标准化基地乡镇建立村组监督、协管员制度,每个村由一名支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兼任监督员,每个村民小组指定一名协管员。

(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各地要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不断挖掘和收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

产地环境监管方面,市县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建立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分类管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生产基地“三废”污染控制、产地环境监测等制度,开展产地环境普查诊断与污染治理,严格实施产地环境保护和动态监控,从源头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

农业投入品监管方面,市县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建立完善农业投入品经营许可、农药产品入市备案登记、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购药、兽药经营GSP、农资打假有奖举报等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乡镇监管站要建立农业投入品巡查抽检制度,督促各经营户实行诚信承诺公示,健全农业投入品进销档案,严把农业投入品经销关。县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和乡镇监管站要依托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认证等工作的深入推进,建立完善农业标准化技术操作、农资配送、农药安全间隔期与兽药休药期等制度,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档案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切实强化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

农产品生产监管方面,县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和乡镇监管站要按照基地准出的要求,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重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监督检测、生产档案、追溯编码、产品标示、承诺诚信、不合格产品退出等制度;对未进入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组织的农户逐步推行责任联保制度,促进互相监督和行业自律。县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还应建立或授权乡镇监管站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制度,对农产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予以打击。

在综合监管方面,各县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建立完善目标考核、会商调度、督查督办、信息发布、风险预警、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

同时,各市县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结合市场准入的实施,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加强与基地的农产品产销对接,建立健全入市索证索票、备案登记、流通标示、检验检测、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自行或委托开展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检测,对未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未建立产销对接关系和未通过三品认证的农产品,严格实施检测合格后入市。

(三)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落实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综合协调、规划和工作方案制订;宣传贯彻和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精神;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日常监管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承担牵头负责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产品基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等工作;综合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区域内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监管等工作。

乡镇或区域性农产品质量监管站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推广、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建设等任务,协助开展产地环境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基地准出管理和质量安全追溯等工作。

村监督员和组协管员协助县乡农业部门做好辖区内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档案;指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者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执法、基地准出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市县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在健全本级农产品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乡镇监管体系建设,实现五个到位

(一)机构建设到位。认真贯彻农业部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今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市、县、乡三级监管机构组建工作。要按照“县乡共管、县管为主”的原则,配备好乡镇监管人员,每个乡镇至少确定一名专职监管员,并明确2~3人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乡镇和农业标准化基地乡镇要建立监督员和协管员制度;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重视支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充实开展监管工作所需仪器设备。

(二)人员培训到位。建立健全培训机制,采取分级负责、层层培训的方式,切实抓好各级监管人员的培训。省厅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工作职责、速测技术、监管工作等为重点,集中办班培训市县级监管业务师资力量。市县要制订培训计划,围绕基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实施,采取集中办班、跟班学习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乡镇监管员监管知识和速测技术培训,今年所有乡镇监管员必须完成一轮培训,乡镇监管员通过培训才能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各乡镇监管站要结合基地准出和农业标准化建设,抓好村组监管人员的培训,2年内完成1次轮训。

(三)制度建设到位。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迅速制定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环节监管制度。市县要加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完善投入品监管、标准化推进、会商调度、监督检测、宣传培训、信息发布、应急处置等制度。乡镇要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巡查指导、监督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与诚信等监管制度,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依法履职。

(四)责任分工到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乡镇政府要按照政府领导负责制的要求,落实保障措施和各部门的监管职责。乡镇监管站要在健全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将监管责任和工作任务明确到岗到人,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责任。

(五)工作落实到位。要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思路目标,推进工作落实,努力提升监管水平。在宣传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宣传到每个农户,标准化培训与入户率要达到50%以上。在农业投入品使用方面,要抓好农药的经营和使用的规范,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和使用禁用农兽药行为,指导农户按标准使用农兽药,对基地农户的巡查指导和监督检测率要达到50%以上。在质量安全承诺方面,基地农户与政府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要达到100%


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51号),为确保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得到及时、科学、有效处置,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省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遵循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科学决策、依法应急,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及时反应、快速行动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通过完善应急工作组织体系、运行体系和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应急工作能力,全面建立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限度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管理及响应责任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

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

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一次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级)由省农业厅组织实施。

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级)由市州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

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的;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级)由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公告与预警工作

  1、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厅各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与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重要敏感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产地环境进行专项抽查和普查,及时掌握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2、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各级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会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和收集的信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流向和扩散范围,及时做好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各级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和媒体报道个案信息等,组织预警管理专家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因子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形成预警信息后依法向社会发布。

(三)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全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要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可能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省农业厅要立即向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司局报告。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初次报告和阶段报告,并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其中,特别重大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作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作出,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发生后1日内作出。

(四)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级)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农业厅要立即向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建议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综合组等事故处理机构开展工作。

事发地的市州、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迅速启动本级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级)

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省农业厅要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按规定向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农业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启动应急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并指导事故发生地的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事发地的市州、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迅速启动本级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

3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级)

市州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的领导和指挥,向当地政府报告和建议启动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当地政府和省农业厅、省畜牧水产局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州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省农业厅要加强对事故发生地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

4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级)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州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市州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

(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

2012年,省农业厅将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库,并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专家组。具体职责是:为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发生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的处理,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同时,积极面对社会公众和媒体,解疑释惑,在第一时间向社会传递科学、权威的声音。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特点,于2012年内组建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把本地区各方面优秀专家组织起来,发挥各自专长,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提高应急处置科学化水平。

(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省农业厅将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2012年将选择1个市州和1个县市区开展模拟演习,各市州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监管科长现场观摩,加强学习交流。具体演练方案另行制定。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以上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各市州应急演练方案请于2012425前报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

(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工作

2012年,为切实提高各级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水平,不断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机制,省农业厅将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专题培训班。培训对象为全省市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部分三品一标管理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将以提高危机应对能力、妥善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为主题,采取理论学习与案例分析相结合、集中授课与分组讨论相补充的形式,从应急能力提升、新闻沟通与信息发布、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等多方面对学员进行综合培训。具体培训方案另行制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市州应急培训方案请于2012425前报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

三、工作安排

一季度: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召开相关会议,安排部署应急工作任务。

二季度:成立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开展上半年工作督查。

三季度: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培训班;开展信息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保障专项督查。

四季度:选择1个市州和1个县市区开展应急演练;开展全年工作督查,进行总结评比。

四、职责分工

厅办公室: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厅发展计划与财务处:负责协调相关单位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和处置资金的保障方案,积极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争取项目资金支持,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厅本级资金的统筹保障及管理。

厅科技教育处:合开展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的农民培训。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信息收集、分析和汇总等工作,拟定应急处置预案,协助厅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和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厅监察室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负责组织因农产品产地污染引起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相应的认证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并按农业部相应认证单位的规定依法处置。

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组织、督办属地农业综合执法等职责单位对事故中存在的相关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省农药检定所(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组织厅有关单位对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开展事故处置中相关的取样与检测工作,及时提供分析报告。

省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违法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及添加违禁物品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组织有关质检机构在事故处置中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省乡镇企业局:负责组织与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农机局:负责组织对涉及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农业机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农垦局:配合、协调、指导开展农垦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关政府形象、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采取得力措施,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参照本方案制订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方案。

(二)加强跨区联动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周边地区沟通协调,签订跨区应急联动协议,积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联动协议要求,共同发力,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协同应对、快速处置的跨区联动机制。

(三)强化属地责任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要切实依法履职,将问题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四)强化督查考核

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应急处置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重要考核内容。同时,加强督查督办,督促工作落实。

 

 

 

 

 

 

 

 

 

 

 

 

 

 

 

 

 

 

 

 

 

 

 

 

 

 

主题词:工作方案  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245印发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农业办发〔201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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