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规范本厅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我厅制订了《湖南省农业厅立法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湖南省农业厅立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厅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厅承担的立法项目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报送及对省人大、省政府下发的立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反馈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立法工作程序,包括立法项目确定、草案起草、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厅务会议审议、送审等工作环节。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一)法律、法规、国务院或省政府明确授权的;
(二)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根据我省农业工作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第五条 立法建议项目的确定应当经过申报程序。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处室、厅直单位应当做好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工作,写出立法论证报告及立法项目草案初稿,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立项申请报告、立法论证报告、立法项目草案初稿及立法依据,报送厅政策法规处。
第六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立法建议项目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所报资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立法建议项目是否必要及可行、立法项目草案初稿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立法建议项目经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完毕后报厅分管领导审签,必要时经厅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第七条 立法建议项目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正式下达后,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单位应当及时拟定立法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工作方法、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及起草小组成员等。立法工作方案经法规处审核修改后,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实施。
第八条 立法项目草案由提出项目建议的处室负责起草(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草案文本一般为初稿、征求意见稿、修改稿、送审稿。
第九条 起草草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全省农业系统、省级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第十条 立法项目草案在形成送审稿之前必须举行立法听证会。听证会由起草单位组织,听证代表应当由管理部门、有关专家、管理相对人、农民代表等组成。在听证的同时,起草单位应当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草案中条款涉及到其他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报送送审稿的立法说明中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立法机关要求制作立法参考资料,汇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立法机关。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立法草案送审稿、立法说明、立法依据及参照对照表以及有关材料送厅政策法规处审核。
立法说明,包括立法的必要性、草案的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立法依据及参照对照表,包括草案条文、立法依据、参照及说明三栏;有关材料,包括制定依据、调研报告、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有关参考资料等。
第十四条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草案送审稿、立法说明、立法依据及参照对照表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制统一要求;
(二)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第十五条 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工作完毕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完成的草案送审稿、立法说明、立法依据及参照对照表以及书面审核意见提交厅务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经厅务会议集体审议通过的草案送审稿,由厅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规定行文格式报送省政府。
第十六条 厅政策法规处、有关处室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委、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做好上报的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调研论证工作。
第十七条 本厅报送的立法项目经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制标准文本等形式,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就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本厅意见的,由厅政策法规处统一负责分送各相关处室。
第十九条 厅相关处室接到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组织研究,按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所提修改意见、建议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交还厅政策法规处。
对征求意见稿无意见的,也应当签署书面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 修改意见、建议由厅政策法规处汇总后报厅领导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