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青蛙保护工作的通知
湘农业办资环〔2013〕97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
青蛙是自然生态环境中的重要物种和农业害虫的天敌,是国家依法列入保护的重要野生有益动物。时值青蛙易遭非法捕杀、出售、收购、贩运、食用的高发时节,为保护我省农业生物多样性,制止捕杀、出售、收购、贩运、加工青蛙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切实加强青蛙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青蛙保护工作作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农田生态平衡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要求,落实责任,有效保护好我省青蛙等农业生物资源,促进农业增产增收。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加大保护青蛙的公益广告宣传,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多途径、多形式、全方位地宣传普及保护青蛙的知识,张贴公告,增强全社会保护青蛙的自觉性,形成不捕捉青蛙、不吃青蛙的社会共识;正确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健康和安全的饮食理念,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生物资源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争做文明、守法和有爱心的公民,树立良好保护野生动物的文明形象。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地要建立以农林部门为主、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管理体系,共同做好对青蛙生态环境(包括农田、沟渠、池塘、洼淀、河流、水库等)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乡镇、国营农场、水产养殖场、水库管理单位等,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护管辖范围内的青蛙与生态环境,防止、制止捕捉、捕杀青蛙行为。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田排水晒田,施用化肥、农药等项农事活动的技术指导,采取措施,减少对青蛙的杀伤。要在青蛙繁殖季节,加强巡查和保护,发现情况,及时处理,确保青蛙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四、组织开展执法行动。各级农业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支持广大群众以电话、信函或面访的形式举报违法行为,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青蛙保护的积极性。要积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将青蛙的日常保护管理与专项执法行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强化青蛙保护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捕捉、捕杀、贩运、销售和食用青蛙的行为。特别要加强农贸市场、批发点等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法破坏青蛙资源情况严重、问题突出的,尤其是对规模化盗捕和运输、经营一条龙等团伙作案活动,要组织专项打击行动,形成强大的震慑声势,有效遏制违法犯罪活动。
请各市州汇总所辖县市区青蛙保护工作有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1月底前将材料电子版上报至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和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