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14-07-08 00:00  【字体:  

 

湘农业办法〔2014〕77号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农机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
  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实厅党组的相关要求,规范我省农业行政审批工作,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制度

 

 

 

 

 

 

 

 

 

 

 

 

 

 

 

 

二〇一四年六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制度... 4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制度... 6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8

湖南省农业行政许可考核评议制度... 12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举报工作制度... 15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19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首问责任制度... 23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一次告知制度... 25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27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结事项回访制度... 29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制度... 31

湖南省农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3

湖南省农业行政许可中心服务承诺... 37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我厅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甄别,逐项核定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和审批内容,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  厅行政审批事项确定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行政审批的事项;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条  本厅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厅网站上公开,未列入本厅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不属于本厅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办理。

第三条  行政许可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名称和审批内容。

第四条  及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并经厅领导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管理范围。

第五条  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事项经过清理程序,予以取消。

第六条  基层可以管好的事项,经过调查论证,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下放。

第七条  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程序性规定,审批所需的申请条件或材料、受理部门、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办结时间及其他要求,应当公开透明。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特制定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制度。

第一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  本厅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可以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五条  本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凡未经厅行政许可中心统一受理审核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无效。

第六条  本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本厅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厅为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项目,必须经厅领导签发,加盖农业厅印章;许可主体资格是授权机构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办理;许可资格是畜牧、水产、农机等主体资格的,按照省政府三定方案进行管理。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行政许可受理行为,切实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向我厅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中心(以下简称许可中心)统一受理。

第三条  许可中心的职责包括:

(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包括申请人亲自或其委托代理人到我厅提交的申请或者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二)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组织接待许可事项的咨询;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给予说明、解释;

(四)登记所受理的申请;

(五)将申请材料送交厅属有关单位进行初审,不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改正或者补充;

(六)依法作出是否受理许可申请的决定,并送达出具的《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七)督促、组织厅属有关单位及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审查

(八)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等有关文书;

(九)其它有关受理许可事项的职责。

第四条  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全过程实行网上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许可中心统一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予登记;

(二)许可中心将申请材料转交厅属有关单位。厅属有关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的三日内提出受理与否的意见并告知受理中心;

(三)许可中心根据有关厅属单位的意见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决定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由厅属有关单位依法定时限和程序进行审查。

(五)经逐级审核后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的证件、文书由许可中心统一送达给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许可中心应向申请人提供,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许可中心应当受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我厅行政许可职权范围;

(二)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合法、真实、完备。

决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

第七条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告知申请人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和改正的申请材料,并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当场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应当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写明所接收材料的名称、数量及接收日期。经有关处室审查,需要申请人补充、改正申请材料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

第八条  下列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我厅职权范围的;

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依据、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人咨询许可事项的,承办人员应当依法认真解释、说明。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填写《咨询登记单》,注明咨询事项内容并及时送交厅属有关单位。厅属有关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在《咨询登记单》上填写答复意见,并转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应及时告知咨询人。需要留置咨询人材料的,应在《咨询登记单》上注明留置材料的名称、数量、留置日期,并由咨询人和承办人员签字。

第十条  承办人应严格按程序接收申请材料,出具文书凭证,不得私自接收、留置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受理所需要各式文书由许可中心负责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厅政策法规处、厅监察室负责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许可中心和厅属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农业行政许可考核评议制度

 

根据《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精神,为了建立健全对农业行政许可的监督约束机制,实施对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法律、行政、纪律和社会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不断提高农业行政许可工作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考核评议对象

考核评议对象为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行政许可机构及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考核评议组织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由厅局领导挂帅,成立由法制、人事、监察等单位组成的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法制机构合署办公。考核评议采取单位自评、同级考评、上级部门抽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每年12月由各行政许可单位写出自评报告,报本单位考评领导小组,由本单位考评领导小组组织考评,写出考评报告,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评领导小组。上一级农业行政部门对下一级农业行政部门的各类行政许可单位进行抽查,确定考评等级。

三、考核评议等级

考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满分为120分,综合评分102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102分以下为良好,72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2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考核评议内容标准及评分办法

行政许可质量考评,计分120

1、依法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15

2、实行一站式办公或集中受理许可事项。15

3、依法及时受理申请人申请事项,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15

4、办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严格的审查程序,重大审批事项,由本部门法制机构签署审核意见。15

5、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举行了听证。15

6、按法定时限完成审批事项。15

7、审批合法、公正、公开、有效。15

8、无违规收费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现象,群众反映良好。15

五、奖惩措施

(一)奖励

省厅对全省考评排列前20位者通报表扬,颁发奖状。

(二)惩罚

1、对考评中存在有关行政审批问题的单位由省厅发出黄牌警告,要求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的,收回黄牌。

2、省厅对考评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3、对考评综合评分不合格的,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机构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建议给予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调整工作。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举报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农业厅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的行为,依照本制度向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条  省农业厅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农业行政许可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报告。

第四条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监察机关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

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举报信函和向监察机关递交的举报书面材料,可以用汉字、少数民族文字、盲文或外文书写。

第九条  监察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室,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可以设立举报箱。农业厅行政许可工作监督举报电话为073184433267

第十条  监察机关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接受电话举报,必须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函举报,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四条  属于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机构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机关管辖的,转交本机关有关职能机构、派出机构办理;其中急待查明、易查易结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举报机构可以进行初步审查,直至立案调查。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应当及时向本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初步审查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回告举报人。

第十六条  经过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举报事项、下级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交办机关对报来的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通知承办机关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  向监察机关举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的举报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第二十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监察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爱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确保监督检查实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六条  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七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十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依法进行检查。对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厅行政许可中心和省畜牧水产局、省农机局、省乡镇企业局分中心(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含管理人员、集中固定值班工作人员和轮流值班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人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许可中心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时,第一位负责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

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的,第一位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视为首问人。

第四条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作内容和办理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强化首问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对前来行政许可中心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对象,首问人应当态度和蔼,热情接待,礼貌用语,认真倾听,弄清事项,认真解答,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属于本人负责的事项,及时办理。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说明理由和告知办理完成的期限及注意事项。

2、不属于本人负责但属于行政许可中心责任范围的事项,应主动告知其相关人员负责接待或办理,必要时可代为办理。

3、不属于本人负责且不属于行政许可中心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告知相关办理部门或单位,并尽可能提供帮助,必要时负责引荐,不得推诿、搪塞、拒绝。

第六条  对前来行政许可中心举报、投诉、信访的人员,首问人应当认真听取,做好记录,说明相关办事程序,根据其内容、性质,负责引荐至相关单位或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发现重大紧急问题必须及时报告。

第七条  首问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被投诉、社会影响恶劣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交由厅监察室追究相关责任。

行政许可中心值班工作人员拒不接听工作电话的,按照违反首问责任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与承办人所在的单位或部门考核指标挂钩,并作为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厅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一次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次告知,是指申请人到厅行政许可中心或省畜牧水产局、省农机局、省乡镇企业局分中心(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具体负责承办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承办人)必须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全部地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三条  行政许可中心承办人在受理和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或者当场没有发现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

第五条  承办人履行一次告知义务时,必须按照规定书面打印《一次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一份留底备查。

《一次告知书》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捺手印。

第六条  承办人接到电话咨询相关办理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及需要的全部资料,并即时做好行政审批咨询服务登记。

第七条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充资料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依法受理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  对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承办人违反本制度,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造成被投诉、社会影响恶劣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交由厅监察室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的执行情况与承办人所在的单位或部门考核指标挂钩,并作为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厅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设诚信、高效、便民的服务型机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需资料齐全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能够当场办结的,一律当场办结。

第三条  所需资料齐全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不能当场办结、但能当日办结的,一律当日办结。

第四条  不能当日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属于我厅承诺缩减办结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有法定办结时限的,我厅办结时限一律缩减1/3以上;没有法定办结时限的,必须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对于个别审批事项因故无法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要延长办结时限的,必须经主管行政许可中心的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并告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定办理时限。

第七条  对于出现紧急、突发情况等原因,需要尽快办结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结。

第八条  无故拖延办结时间,超过办结时限,实行责任倒查,逐级追究责任。

第九条  据本制度第七条被追究责任的,与责任人所在的单位或部门考核指标挂钩,并作为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结事项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厅行政许可服务窗口建设,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机关效能,树立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所有办结事项应当进行回访,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进行记录,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申请人。依法不能整改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有关依据理由。

第三条  行政许可中心及省畜牧水产局、省农机局、省乡镇企业局分中心(以下简称行政许可中心)对各自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回访;厅监察室(投诉中心)对行政审批投诉事项进行回访,以及根据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回访记录进行再回访;厅行政审批领导小组不定期从办件登记簿登记的受理事项中随机抽访。

第四条  回访可以采取电话回访、现场回访、直接走访、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回访应当听取服务对象对我厅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廉洁自律、流程规范等评价及满意程度;听取服务对象及社会各界对我厅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宣传行政审批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纪律,耐心解惑释疑。

第六条  回访应当确定回访主题、形式、内容和对象,做好回访安排;态度和蔼,文明用语,主动向回访对象说明目的和情况,认真做好笔录工作,特别是对反映的问题要如实详细记录。

第七条  做好回访记录的归档工作,建立回访档案,凡对被访过的客户都要建立档案,将服务对象反映的意见、建议、要求等记录归档。各窗口需认真填写《省农业厅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回访登记表》备查。

第八条  回访结果作为相关责任人绩效考核、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的参考依据,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行政许可案卷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规范化系统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相关处站室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每个申办事项及时、完整、单独建档。一人一次有多个同类型事项且只填一份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的档案的可合并成一个案卷。

第三条  案卷用档案室使用的档案盒装订,每个档案在档案盒上方用毛笔写上ÍÍ单位(或个人)申办ÍÍ许可证案卷ÍÍ单位(或个人)ÍÍ审定材料并按案卷要求写好立卷时间、卷宗号(案卷号以许可中心统一受理号为准)等。

第四条  按下列顺序装订卷内材料

1、案卷目录。

2、申请人的申请表。

3、办理行政许可项目所需的证明材料,材料必须齐全,复印件必须加盖印章。需要补正材料的,要有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附补充材料。

4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每项主要内容都必须填写,签名栏应当签名;

5、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电告知的记录电话号码和接收人,邮寄的保存邮寄发票复印件);

6延长行政许可办结时间审批表及相关鉴定材料;

7、收费项目收据存档联或收据复印件;

8、许可决定人依程序鉴定并加盖机关印章的证件的存根或决定书副本或签发许可事项文件的复印件;

9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签发登记记录、或当事人签收的决定书副本或存根;

10、其他材料(包括申请复议、听证等材料)。

第五条  厅农业行政许可中心应当保存整理电脑登记资料和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登记表

第六条  因正当原因查阅或复印行政许可案卷的,须办人所在单位行政许可负责人批准,并由档案管理员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案卷要重点保存,非经本单位行政许可负责人批准,不得借阅、复印或转移。

第八条  农业行政许可案卷保存时间为每个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期,加上该行政许可事项到期后能产生影响的后续期。

第九条  因行政许可人员或者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不当而造成案卷丢失或毁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湖南省农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事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过错,是指农业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区域内所有农业行政许可工作人员。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

第五条  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及处理,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行政许可过错的范围及认定

第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未依法受理、行政许可事项;

(二)违反规定发放、伪造、涂改证件的;

(三)在办理农业行政许可过程中,以权谋私,接受相对人宴请,索取贿赂的;

(四)在实施农业行政许可中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六)未上网办理、私自办理的许可行为;

(七)丢失、毁损案卷材料或者制作假案卷的;

(八)拒不执行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纠正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的。

第三章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划分和承担

第七条  由于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审批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有关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出现许可过错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所有参与讨论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第十条  二人以上都有许可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执法过错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开除公职。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追究:

(一)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巨大的;

(二)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许可过错的;

(三)打击报复的;

(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十四条  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并经确认的,许可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费用,由许可过错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许可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有许可过错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本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通报批评解除期限为半年、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解除期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  农业行政许可过错的立案查处,由县级以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许可过错的调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  追究农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案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第二十条  追究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经调查,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或者免予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应当追究的,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许可过错的处理决定和解除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本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湖南省农业行政许可中心服务承诺

 

一、管理有序,干净整洁。服务窗口内部公告栏、纸、笔、胶水、休息椅、饮水机等各种便民设施配备齐全,免费提供有关申请表格资料;办理流程图、标志牌内容清淅,悬挂规范。

二、热情服务,周到细致。推行一张笑脸、一声请坐、一杯茶水、一声请问、一声抱歉、一声谢谢、一声再见”“七个一的规范服务。

三、严格责任,首问负责。窗口工作人员不得以不知道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你自己去问等为由推托或敷衍。对自己能办理的事负责办好,对不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负责引导或与有关部门联系,直到接待对象有人服务为止。

四、简化程序,高效便民。实行一站式服务,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办完申请人的申办事项并督促各环节按规定时间办结服务事项。

五、依法实施,公平正义。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提供材料要求、程序和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许可中心和厅属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廉洁从政,维护形象。坚决杜绝违规收费或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禁止索取被许可人财物或其他利益,切实维护行政许可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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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                        201472印发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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