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规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16-02-26 00:00  【字体:  

 

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业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委直相关单位: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石,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前沿阵地,在加强源头管控、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保障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依法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推进监管重心下沉、监管关口前移,我委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规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现予印发。各地要高度重视,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规范化建设作为当前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制订落实具体计划,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推进乡镇监管机构队伍、职能职责、设施装备、制度机制、标识档案规范化,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整体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和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乡镇监管效能,从源头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附件:湘农发〔2016〕26号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规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附件).doc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2月2日

 

 

湖南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规范

一、机构队伍

(一)经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统一机构名称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简称乡镇监管站),并制作行政公章。

(三)乡镇监管人员应当定编定岗,适应依法监管工作需要,并配备2名以上抽样检测人员。

(四)乡镇监管、检测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宣传培训、取样检测、监管巡查、仪器设备维护、应急处置等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职能职责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

1、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协助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

2、负责农业投入品管理工作,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依法经营;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

3、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建立生产经营主体档案;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实施标准化生产;督促指导生产者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实施包装标识、质量检测、追溯管理、召回处置等制度。

4、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巡查,监督生产经营者守法生产经营,建立监管巡查记录。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5、负责开展农产品生产、收储、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协助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接受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6、负责村监督员、组协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督促指导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

7、及时收集、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协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

8、完成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工作职责

1、负责宣传农业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协助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实施标准化生产。

2、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依法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落实农药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规定和自律检测、包装标识、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制度。

3、负责农产品生产巡查,发现破坏农产品产地安全、违规违法经营使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行为,及时报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4、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追溯管理,收集上报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配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和应急处置。

5、完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设施装备

(一)办公、检测场所:办公用房面积按有关文件规定配置,至少保证1间独立的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办公桌椅、档案柜;检测室面积20平方米以上,配置2张长200cm×宽80cm×高80cm实验室专用理化板检测台(其中一张带专用水槽)。

(二)仪器设备:根据当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配备农残速测仪(具备数据网络上传功能,有检测结果单,可追溯检测时间、原始数据、样品等相关信息)、电子天平、冰箱、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空调、恒温箱、振荡器、照相机、巡查抽样检测车等11项仪器设施,及其他所需设施设备。

四、制度机制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建立监管人员包片联点责任制,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监测制度和检测室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效能和作用。

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包装标识制度、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度;督促农业投入品(农药)经营者建立落实农药经营诚信承诺制度、农药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农药仓储管理制度、农药安全销售制度、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五、标识档案

(一)监管标识:由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设计监制,全省统一标识并按要求使用(样式见附件1)。

(二)机构标牌:亚光不锈钢平板腐字竖牌,折边厚度3cm ,尺寸:宽33cm×高210cm,字体:方正粗宋简体595号字,挂牌位置进正门左边(样式见附件2,根据墙体墙面实际,宽、长、高度尺寸可做适当调整;下同)。

(三)办公室标牌:不锈钢门牌,宽30cm×高12cm,上方为方正大黑简体(红色)55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字样,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识,下方为方正粗宋简体(黑色)155号“办公室、检测室”字样(样式见附件3)。

(四)上墙制度牌:写真裱冷板,宽40cm×高60cm,标题字体为65号方正大黑体,正文为40号方正宋黑体,色调为绿白相间;制度牌上墙高度为底端离地面1.7米(样式见附件4)。

(五)岗位责任牌:加厚水晶板桌牌,宽25cm×高13cm,内页为200克铜版卡彩印字体,标题为34号方正粗宋体,正文为16号方正宋黑体(样式见附件5)。

(六)阳光台: 加厚写真版,宽120cm×高80cm,标题为“XX县(市、区)XX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左上端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识。阳光台共分为三个版幅,公示内容分别为监管人员照片(5寸红底彩色照片)、姓名、职务,乡镇监管站工作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包片联点责任分工情况,其中姓名、职务和包片联点责任分工情况应可更换(样式见附件6)。

(七)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封面为A4版面浅绿色牛皮纸,用小初号方正大黑体标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档案”和乡镇监管站名称、工作年度;前4页为目录,记载生产经营主体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及对应页码;正页正面记载每个生产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背面为该生产经营主体检测记录;横排左侧装订(样式见附件7)。

(八)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封面为A4版面浅红色牛皮纸,小初号方正大黑体标示“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和乡镇监管站名称、工作年度;正页记载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基本情况;横排左侧装订(样式见附件8)。

(九)生产记录:封面为A4版面蓝色牛皮纸,用小初号方正大黑体标示“农产品生产记录”,记载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监管人员等相关内容;扉页正面印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背面印制国家规定的禁限用农药名称;内容正页记载投入品使用情况,背面记载农产品采收、农产品检测、农产品销售信息等;横排左侧装订(样式见附件9)。

(十)监管巡查记录:封面为A4版面深蓝色牛皮纸,用小初号方正大黑体标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巡查记录”和乡镇监管站名称、工作年度;扉页正面、背面记载监管人员包片联点责任分工情况,内容页按时间排序记载巡查情况;横排左侧装订(样式见附件10)。

(十一)整改通知:整改通知为一式三联白、红、黄三色A4版面竖排无碳复写纸,须由相关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确认,第一联(白)为存根联,第二联(黄)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第三联(红)交被巡查单位备查(样式见附件11)。

(十二)监督检测记录:封面为A4版面米黄色牛皮纸,封面为小初号方正大黑体标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记录”,记载乡镇监管站名称和工作年度;内容页记载本单位监测情况,与检测抽样单一一对应;横排左侧装订(样式见附件12)。

(十三)监督检测抽样单和委托检测申请单:监督检测抽样单一式三联白、红、黄三色A4版面竖排无碳复写纸,分别为抽检单位联、被抽检单位联和随样品联,按批次填写抽样日期、地点和被抽检单位、样品名称等信息,须由相关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样式见附件13-1)。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可委托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或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委托检测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规定事项填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委托/自检)申请书(白色A4版面竖排,样式见附件13-2),受委托检测单位应当按规定事项填写并出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委托/自检)结果证明》(白色A4版面竖排,样式见附件13-3)。

(十四)检测人员着装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统一着白褂服装,左胸前印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字样,蓝色,上方字体为弧形排列的方正黑体简体35号,下方字体为横排方正黑体简体36号(样式见附件4)。

(十五)巡查监测车标识:面包车,车身为银灰色,引擎盖和两侧前车门分别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标识,标识大小35cm见方;后两侧车身分别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字样,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656号字,蓝色,字高22cm(样式见附件15)。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办公场所悬挂工作职责阳光台、制度牌并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监测制度、检测室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已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档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交通要道、集镇和农民集中场所,制作悬挂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对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40课时以上。

5、组织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条件和经营产品审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3、加强农资市场巡查监督,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经营使用高峰期为重点开展经常性巡查,巡查情况记入监管巡查记录。

4、指导监督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规范建立进销台账,督促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店须公示产品使用范围、方法,严格落实专柜经营、实名购买等规定。

5、协助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药兽药等投入品质量抽检、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农业投入品经营“黑名单”管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巡查计划,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2巡查范围和内容包括农资经营门店的农业投入品经营状况,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记录情况、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情况等;以农药兽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收储运环节和农业产地污染源(点)的巡查监管。

3、对巡查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应即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同级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并积极协助查处。

4、建立监管巡查记录,按要求记录巡查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和结果。

5、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使用农兽药、化肥、农膜等投入品,推行绿色生产、清洁养殖,妥善处置农业废弃物;协助开展被污染耕地修复治理。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1、制定实施年度监测方案,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做到辖区内产出上市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全覆盖。

2、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实施农产品抽样,妥善封存样品并备样,按照规定填写、留存抽样单。

3、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监督检测,建立监测记录并附具检测原始单据;监测情况应及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4、根据监测情况,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经检测不合格、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要求同批次农产品暂停上市或立即下架封存,并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申请复检的权利。

5、接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证明。委托人应当填写并递交《入市农产品检测(委托/自检)申请单》。

6、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监测等工作。

(六)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管理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检测室应当悬挂并严格执行抽样检测制度、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检测室管理制度。

1、抽样检测制度

(1)按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科学制定实施农产品检测抽样计划。

(2)每次抽取样品须由至少2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抽样,及时封存样品,按照规定事项填写抽样、加盖乡镇监管站公章并由抽检工作人员、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共同签字确认。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

(3)抽样完成后,抽检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回检测室,登记后交由检测人员实施检测,并在24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

(4)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测规程进行检测,填写《快速检测原始记录表》,在表格右侧粘贴栏内粘贴好对应的电脑数据打印纸,打印纸上应显示检测时间、标样数据、样品数据、操作者姓名等信息,并及时登记监测记录。

(5)每月初将上月抽样检测结果汇总上报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上市、消费高峰期,应当每周汇总报送检测结果。鼓励建立信息平台同步上传监测数据。

(6)抽检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在监测结果确认后24小时之内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流程

将样品取样部分切碎至1cm左右,混匀(叶菜取叶片,带皮菜取表皮,其他样品直接切碎)

 

 

 

称取样品(叶菜称2克,非叶菜类取4克)

 

加入20ml缓冲液,震荡1-2分钟

 

 

静置至样品上层液体澄清

 

 

于比色皿中依次加入50ul酶、3ml缓冲液(空白直接加配制的缓冲溶液,样品加上一步上清液)、50ul显色剂,比色皿加盖摇匀

 

 

在37℃-38℃下恒温培养30分钟

 

 

按照检测顺序,依次在装有空白和样品的比色皿中分别加入

50ul底物,摇匀后置于仪器中测定

3、检测室管理制度

检测室应当保持整洁、安静,安装防火、防盗设施,各种仪器、器皿、试剂标志清晰,不得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测室,禁止在检测室吸烟、进餐,不得在检测室从事与检测无关的活动。

(3)检测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穿着工作服,检测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各类试剂应当分类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试剂应当专柜存放、专人保管。

(5)仪器设备、物品使用完毕后,应当清洗洁净并归还原处,保持良好状态。

(6)下班时须切断检测室电源、水源,关闭好门窗。

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制度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适当场所悬挂公示并依法落实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制度、投入品管理使用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进货查验制度、包装标识制度、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度。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制度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2、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设施条件,落实质量安全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自律管理;公开承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4、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和农户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巡查监督。

5、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落实包装标识、追溯管理和召回处置等规定。

6、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不得收购、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7、食用农产品入市须同时具备包装标识或产地证明、检测合格证明;认证农产品入市销售时使用认证标识的,须按规定附具质量认证证书;依法需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当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的相关信息;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

2、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行政监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生产记录本,按照规定事项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安全间隔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捕捞日期,农产品销售去向等信息。

3、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禁止毁损、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4、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人员对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检查、监督。

(三)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制度

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业投入品,查验产品批号、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索取票据并妥善保存;高毒农药必须实名购买。

2、建立农业投入品出入库台账,记载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投入品名称、批号、数量、出入库时间、领取使用人姓名等内容。台账应保存两年。

3、农业投入品实行专人保管,分类存放,并在显要位置张贴或标示国家禁限用高毒农兽药名录。

4、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5、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兽药,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作物非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禁止在农产品采收、保鲜、储运、加工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防腐剂。

6、农业投入品使用后,应当及时回收、清除包装材料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和破坏农产品产地环境。

7、购买、储存、使用农业投入品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村组监协管员的检查监督,配合实施产品质量抽检。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检测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设立检测室或委托乡镇监管站及其他合法检测机构对所生产、收购、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实施自检或委托检测。

2、检测人员按抽样和检测规程,对采收入市的每批次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在农产品生产记录中如实记载抽检时间、人员和检测结果;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检测结果。

3、农产品经检测合格后、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方可入市销售,检测不合格的应推迟上市或在乡镇监管站监督指导下实施无害化处置。

4、加强检测室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测人员应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

(五)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1、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条件设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管理,不得经营不合格农产品。

2、进销农产品时应当查看农产品生产记录,查验农产品产地来源、包装标识、认证标识和检测合格证明;无检测合格证明的,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经营。

3、建立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载农产品名称、数量、检测结果、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4、自觉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配合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六)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不适合包装的应当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包装标识后销售。

2、农产品包装物或标识上应标明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按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3、农产品包装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包装过程应防止农产品损伤和受到污染。

4、严格按规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标识;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5、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6、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监督。

(七)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度

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产品销售单位应依法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并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2、依法必须召回的农产品有:经检测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3、依法申请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出来之前应停止销售;复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必须依法召回处置。

4、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农产品有关信息,通知销售商及消费者停止销售和购买,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并依法承担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

5、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的检查监督。

三、农业投入品(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开农药诚信经营承诺书,依法、守信经营;在经营场所悬挂公示并严格执行农药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农药仓储管理制度、农药安全销售制度、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公示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生产经营。

(一)农药诚信经营承诺制度(农药诚信经营承诺书):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对我单位农药经营行为作如下承诺:

1、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条件符合要求,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依法守规诚信经营,销售的农药产品合法、质量合格。

2、进货渠道合法规范,严格进货查验,规范经营台帐。做到购货来源清楚、销售对象清楚,农药产品购销可追溯。

3、不经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产品;不经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假冒登记证号的农药产品;不经销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不经销过期失效的农药产品;不经销涉嫌假冒伪劣农药产品。

4、经销管理与销售人员懂法守法,熟悉业务。自觉推荐购买使用低毒、低残留、高效的农药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使用指导与服务,引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5、积极配合农药管理执法部门监管与检查,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发现生产销售假劣农药产品时,积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6、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机制,保证农民等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发现所售农药产品有质量问题时,及时召回并妥善处理,依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二)农药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1、采购农药时,应选择合法供货方,对其法定资质、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建立合法供货方档案。

2、采购农药时,应签订采购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质量条款。购进的农药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其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农业部核准的备案标签复印件,并按照农药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检验报告或质量合格证明。

3、购进农药时,应详细检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情况。如怀疑产品有质量、标签问题而又难以核定时,应向当地农药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对所购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和标签核查。

4、购进农药时,应索取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至超过农药有效期一年,自购进日期起至少不得低于两年。

5、购进农药产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货台帐。详细记录所购进的农药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内容。

(三)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1、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

2、按照经营规模的需要,配备底垫、货架等储存设施,配置必要的照明、通风、安全消防等设施。

3、按照农药不同类别,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库存产品应按生产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序集中码放,不同批号产品不混垛。贮存剧毒、高毒等限用农药时,有安全隔离措施,做到单独存放,严格出入库登记并定期检查。

4、农药产品仓库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品区——绿色;待验品、退货区——黄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5、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保管人员应做好库存农药的帐、货管理。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6、保持库内环境整洁,定期打扫清理,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四)农药安全销售制度

1、营业场所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陈列货架及柜台,并保持整洁卫生。不得在营业区域摆放食品、生活用品、饲料等物品。

2、陈列农药时,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分区摆放。性质互相影响的,应分区、分柜存放。

3、陈列的农药产品应无渗漏、标签清晰、字迹清楚。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不得直接对光陈列。

4、建立农药经营台帐,如实记录农药产品名称、配送及销售日期、购买人、数量、规格等内容。

5、限用农药应专柜存放,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严密保管,配备安全防盗设施。应建立限用农药经营专用台账,凭身份证购买,详细说明用途、使用方法、用量、防治作物与对象等。

6、农药经营人员应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或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五)限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1、具备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资格,依法取得《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诚信守法经营。

2、限用农药应专柜存放,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专柜应当安装锁具,随时上锁保管。

3、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出入库登记并定期检查。

4、实行实名制购买。要求购买者出示身份证明,询问用途、防治作物与对象,正确指导使用方法、用量如实记载。建立限用农药进销货专用台账。

5、对售出的限用农药废弃容器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后集中处理,建立回收登记和处理台帐。

(六)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

1、我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38种农药

中文通用名

备注

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36种)

全面禁止

胺苯磺隆、甲磺隆(2种)

胺苯磺隆、甲磺隆单剂产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用,复配制剂产品自2017年7月1日起禁用

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19种农药

中文通用名

禁止使用作物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8种)

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

水胺硫磷

柑橘树

灭多威

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

硫丹

苹果树、茶树

溴甲烷

草莓、黄瓜

氧乐果

甘蓝、柑橘树

三氯杀螨醇

茶树

氰戊菊酯

茶树

丁酰肼(比久)

花生

氟虫腈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用途

毒死蜱、三唑磷

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生产。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规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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