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立法听证会采纳代表意见的公告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16-08-18 00:00  【字体:  

2016年8月15日,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在长沙市召开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立法听证会,现将采纳代表意见公告如下:

到会的19位听证代表一致认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促进我省提高品种选育水平,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等发面发挥了重要重要。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种子经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特别是新《种子法》的实施,《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代种业的发展,《办法》的修订势在必行,因此对听证代表一致提出的及时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很有必要这一意见予以采纳。同时,与会代表对《办法》(修订草案)提出丰富详实的建议,我们经梳理和研究采纳了以下意见:

一是第四条删掉“科教兴农方针”,更显简明扼要;二是第五条种子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应当包括“品种试验”;三是第六条建议按照原《办法》第五条表述,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组织储备适量生产救灾种子,并对储备的种子定期进检验和更新,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四是第八条把“加强”改为“促进”表述更为准确,加上示范的内容,即修改为“促进新品种的示范、推广、应用”;五是第九条仅规定将早稻种子作晚稻种子使用,范围太窄,修改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调整作物种植季节和区域,但必须确保种植安全”;六是将第十条对引种备案的要求与十二条对引种试验的要求合并;七是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加上育种者提出申请撤销审定的规定;八是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以上试验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超过备案范围试验的,按照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处罚”;九是第十四条“年度用种量”修改为“当年用种量”;十是第十五条进行适当文字调整,修改为“委托、预约生产农作物种子,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生产、收购种子”;十一是第十六条第二款应当明确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是有资质的;十二是第十七条现在检测手段越来越先进,过去纯度鉴定主要采用田间种植鉴定办法,现在实验室分子标记纯度鉴定有了法律定位,应当采用;十三是第十九条种子出口不仅仅只是企业,科研、教学单位以及自然人;十四是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种子生产所在地概念模糊,所在地可以是县、也可以是现所属的市、省,应当明确为“种子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十五是第二十六条,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往往在实际中更加实用,应当明确。

现我们对办法文稿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已形成《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听证修正稿)。在后期调研阶段,各位代表若有不同意见和建议,仍然可以及时向我委提出,同时也希望关注湖南省种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能够关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立法工作。我省将加大种业管理法制建设进程,尽快启动立法项目,进一步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推动我省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特此公告。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附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听证修正稿)

 1608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160630).doc

 


1608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160630).doc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立法听证会采纳代表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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