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17-01-09 00:00  【字体: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种业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现代种业创新发展,建设现代种业强省,根据《农业部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种发〔2016〕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入推进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创新发展新理念、人才强国新战略的重大部署,是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发展、建设种业强国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农业调结构、转方式的现实需求。目前,我省种业科技创新引领能力不强、成果转化效率较低、科研人员流动不畅、产学研结合不紧密等问题仍然突出,科研与产业“两张皮”问题未根本解决,种业持续发展动力不足。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农业建设,必须发挥种业科技支撑的关键作用。加快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迫切需要深化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用好用活科研人才,充分激发创新活力,全面释放创新潜能,有效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资源、人才依法有序向企业流动,实现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劳动同研发人员权益对接,为加快种业强省建设提供良好政策环境和动力源泉。

  二、改革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为重点,以创新种业人才发展机制和深化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为突破口,建立健全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和分类管理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享,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解决制约我省种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发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人才发展机制,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的现代种业强省。

  (二)基本原则。

  激励创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统筹推进种业基础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品种创新、管理创新,激活科技人才和科研成果两大资源,实现种业创新能力提升与可持续发展。

  分类管理。依据科研类型、职务职权等情况,对科研人员兼职、持股、评价进行分类管理,既调动科研人员创新转化积极性,又切实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统筹协调。处理好国家、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三者关系,确保基础科研不能改弱、科研单位实力不能改小、科研人员收入不能改少,形成改革活力。

  依法依纪。严格遵守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禁以权谋私,严防职务腐败。

  (三)改革目标。全面建立种业人才培养、评价、流动、分类管理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的新机制,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种业科技人才,取得一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重大应用前景的突破性种业科研成果。到2018年,我省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权益改革的新机制基本建立,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初见成效,形成一批典型示范。到2020年,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突破性种业科研成果,构建起以科研院校为主体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有序分工合理、相互融合、运行高效的现代种业科技创新体系,为建设现代种业强省提供坚实支撑。

  三、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一)明确全省改革试点单位。全省种业科研领域的省属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纳入本次改革试点单位,包括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含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湖南农业大学、湖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湖南省棉花科学研究所、湖南省蚕桑科学研究所、湖南省微生物研究院、湖南省食用菌研究所、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怀化职业技术学院、岳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衡阳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邵阳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含湖南省瓜类研究所)、怀化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试点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建立健全种业人才管理、成果转移转化、权益分配等配套制度,深入推进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各项工作,积极探索试点工作经验,为全省其他相关单位的改革提供样板,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开展种业科研成果确权。种业科研成果(以下简称“成果”)覆盖育种创新全过程。主要包括:以植物新品种权形式保护的成果和国家级、省级审定品种,包括常规种、杂交组合、自交系、恢复系、不育系、无性繁殖材料等;以专利形式保护的成果,包括基因、转化体、遗传转化方法、品种选育方法、检测技术、种子加工技术与设备、产品外观包装等;以著作权形式保护的成果,包括育种软件等;经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的育种材料,包括创制改良后的亲本材料、中间材料等;以技术秘密形式保护的成果,包括试验数据和记录、图纸(含草图)、照片、技术秘诀等。试点单位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成果纳入本次试点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成果可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试点单位、成果转化团队、科研团队和成果完成人之间要根据各自对成果形成的贡献大小,确定权属比例。严格界定成果完成人范围,要求对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试点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或完善相关规定,全面梳理已有科研成果,依据规定明确权益到人,权属追认确定过程要予以公示。科研人员享有知识产权和已有成果权属的相关权益,不因工作单位和岗位变动而丧失。

  (三)加快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鼓励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积极转化成果。成果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鼓励采用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种业科研成果转让或许可必须通过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挂牌交易,不得违规自行处置。鼓励非财政资金形成的科研成果在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加快实现成果价值。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平台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科研成果价格,协议定价的,应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15天。试点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成果完成人参与成果处置。单位转让或许可成果时,应充分听取成果完成人的意见。成果未能适时(一般 2年内)实施转化的,在不改变成果权属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可与单位约定自行实施转化,并享有约定的权益。成果应当首先在国内实施转化,需将成果转让或独占实施许可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按有关规定报品种权和育种材料的授权或登记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和实施。试点单位要制定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推动成果公开交易,加速成果转化。

  (四)实行科研人员分类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正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以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和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正职领导不得到企业兼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但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试点单位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经批准可在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没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兼职和兼薪。试点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科研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规范种业科研人员兼职兼薪、成果作价持股等事项,建立审核审批、公开公示等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正式实施。

  (五)规范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依法自主分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给予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按照规定的人员范围和分配比例发放。针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及转移转化方式,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对权益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成果持有单位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单位将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后,在实施期限内由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每年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的比例不低于5%。鼓励试点单位提高对种业基础性研究形成的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比例。成果完成单位应制定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相关规定,明确权益分配方式、比例、时限等事项,细化程序要求。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应当兼顾科研成果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及科研单位等方面利益和事业发展。

  (六)鼓励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试点单位的种业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同意到种子企业兼职从事科研育种工作,或者离岗到企业从事科研创新和转化工作,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应根据科研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应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荐奖评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试点单位要制定科研人员到种子企业开展科研创新的管理办法,按照人员类型分类审批管理,不得设置限制科研人员依法有序向种子企业流动的不合理条件。

  (七)完善种业科研人才管理。健全种业科研人员分类评价考核制度,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基础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人员突出创新转化和市场评价,将企业兼职成效作为评价指标,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鼓励试点单位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建立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鼓励试点单位与有实力的企业合作,联合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端育种人才。鼓励试点单位和种子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采取特殊政策,实现精准引进。

  (八)强化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国家和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加强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突破性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育种理论方法等基础性、战略性研究以及常规作物育种等公益性研究,增强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能力。各部门要加大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支持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经费支持机制,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机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鼓励成果完成单位提高对成果完成人奖励和报酬的比例。制定全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中长期规划,将资源普查收集、鉴定评价、储存保护等所需经费列入农业技术服务与安全监管专项,不断提升基础科研实力。

  四、强化改革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涉及编办、农业、科技、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省农委要充分发挥好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和指导监督改革单位试点工作,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时,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全程负责、一抓到底。省编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科院、湖南农业大学以及涉改农业科研院所所在市级人民政府等要高度重视,积极紧密配合,强化工作责任,确保改革有序推进。试点单位要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细化实化措施,推动政策落地,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二)构建交易平台。省农委要协同有关单位,探索建立湖南省种业科研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完善成果展示、价值评估、产权交易、咨询服务等功能,平台采用与国家种业科研成果产权交易平台合作共建模式构建,实现与国家平台无缝对接,资源共享,为全省种业科研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单位要根据农业部等单位农种发〔2016〕2号文件和本意见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单位的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省委农村改革专项小组批准后正式实施。

  (四)完善配套政策。要加快建立以产业为主导、以科技咨询为支撑的科技决策机制,落实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加快构建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开展重点作物良种科研联合攻关。支持企业与科研单位深入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研究,完善商业化育种体系。加强信贷和人才政策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种业领域,促进资本与科技、产业相结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

  (五)强化工作调度。2017年3月底前,完成湖南省种业科研成果产权交易平台构建,试点单位开始在平台公开交易成果;试点单位出台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和办法。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权益改革的新机制,成果转移转化初见成效并形成一批典型示范。2018年12月底前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突破性种业科研成果,成果转化取得明显成效。建立一季度一调度的工作机制,试点单位以半年一次向省农委报送改革进展情况,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改革工作总结。

  (六)加强总结宣传。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种业改革发展政策路径,及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宣传改革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制度,促进改革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下一步全省整体推进改革奠定坚实基础。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积极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将成果转化考核指标纳入试点单位评价体系,推进试点工作稳步开展。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科技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推进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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