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农发〔2016〕287号
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
1. 全省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2. 全省大型水库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名单
全省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大型水库养殖污染防治,切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畜禽水产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以源头管控为重点,强化落实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措施,维护水库水环境生态安全。
二、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治理范围。未完成养殖污染治理的大型水库,主要包括跨地区大型水库、列入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名录的大型水库、列入国家良好湖库治理名录的水库、养殖密度过大靠当地政府治理有一定难度需要省里支持的水库(详见附表)。
(二)工作目标。2017年6月底前,饮用水源水库禁止水产人工养殖,整治清理所有的投饵投肥设施,拆除投饵养殖的网箱和围栏,保持现有“人放天养”规模(只投鱼种不投饲不投肥),充分发挥滤食性鱼类净化水质的作用。
2017年6月底前,非饮用水源水库科学规划养殖。人工投饵网箱养殖面积超过水库渔业面积(指水库死水位至设计正常水位之间2/3高程处的相应水位所对应的水面面积)0.4%的水库,超出部分的人工投饵网箱全部拆除,保持适量的人工投饵围栏和“人放天养”规模,规范养殖行为并按规定发放养殖许可证,凭证养殖;人工投饵网箱养殖面积未超过渔业面积0.4%的水库,保持现有网箱和围栏养殖规模,不再新增养殖网箱和围栏并按规定发放养殖许可证,凭证养殖。水库主干流两岸500米范围内划定为禁养区,关停退出或异地搬迁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是指常年存栏生猪≥50头或栏舍面积≥100㎡的生猪养殖场(户)、常年存栏奶牛≥100头的奶牛养殖场(户)、年出栏肉牛≥100头的肉牛养殖场(户)、年出栏肉羊≥300只的肉羊养殖场(户)、常年存笼蛋鸡≥10000羽的蛋鸡养殖场(户)、年出笼肉鸡≥50000羽的肉鸡养殖场(户)、年出笼水禽≥10000羽的水禽养殖场(户)以及其他种类畜禽相当规模养殖场(户)。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12月中下旬,省里召开治理专项工作动员会,对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专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会议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治理工作方案,做好水产养殖户、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思想工作,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立案建档阶段(2017年2月)。在前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养殖污染专项治理的水库所有网箱、围栏及畜禽规模养殖场(户)进一步核实,不留死角,特别是跨界水库,要相互协调确认管辖属地,确定治理对象,立案建档,实行一户一案一档,落实治理责任。
(三)自行治理阶段(2017年3月至2017年4月)。所有属于退出范围的网箱、围栏养殖户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必须停止养殖行为,自行拆除网箱、围栏。库区相关单位发包出去的,要妥善处置承包经济合同,谁发包谁负责。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将相关政策宣传到户到场,对所有确定退出的养殖对象,依法依规送达告知书,责令自行拆除。
(四)强力推进阶段(2017年5月底前)。自行治理到期后,对未自行拆除的网箱、围栏养殖户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等,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关停拆除等措施。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6月)。阶段性工作完成后,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市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到位。验收合格后,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畜牧水产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畜牧水产局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按省政府要求牵头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库养殖污染治理负总责。要明确部门职责,细化责任分工。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退养补助资金,加大水库养殖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监督资金使用;环保部门要加强水库养殖污染的监督执法,配合方案的实施;畜牧水产部门要做好水库养殖的调查摸底和退养补偿资金测算工作,加强对退出工作的指导与服务,牵头组织方案的实施;发改、水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为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提供保障服务。
(二)整合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整合项目资源,加大对全省部分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从今年起,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整合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大型水库养殖污染治理。
(三)实行以奖代补,引导养殖退出。对在规定时间内主动退出的网箱、围栏的养殖户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并按前期退养拆除投入情况、地方财力状况及退养工作量等因素分配到相关县市区。省级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模式,2016年预拨50%,另50%待省级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按实际清算数拨付。网箱、围栏、畜禽规模养殖栏舍的补助参照“湘江一号工程退养标准”,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省畜牧水产局备案。
(四)优化渔业布局,合理规划发展。列入治理范围的水库均应科学制定水库渔业发展规划,依法依规将饮用水源保护区、航道等划定为禁养区,其他区域划定为限养区。限养区内根据水体承载能力,划定养殖水域,确定养殖方式与规模,逐步将养殖网箱调整为观光休闲渔业,推进水库渔业转型升级。
(五)创新政策机制,扶持产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政策机制,鼓励和支持退养户异地搬迁,科学发展养殖生产,确保畜禽水产品有效供给;对畜禽养殖户异地搬迁所需的用地、用水、用电和金融信贷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依法依规依程序保障到位;对退出养殖进行转产就业的,给予创业就业优惠政策扶持,并进行再就业培训。
(六)加强执法监督,严格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企业对水库水资源保护的法定责任。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水利(水务)、环境保护、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综合执法力度,依法对养殖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全省部分大型水库退养任务完成后,由省畜牧水产局联合相关部门对退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七)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观念,完善水库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将养殖水域的生态补偿法制化、规范化。加强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向水库投放化肥、排放污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水质达标的水库,要在水库周边设立公示牌,并在新闻媒体公示,坚决防止水库水质再次污染,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管理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全省大型水库养殖污染专项治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