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委(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委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深入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为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保障,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农质发〔2017〕6号)、省食安办《“食品安全护苗行动”工作方案》和全省质量兴农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我委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农药、“瘦肉精”、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生鲜乳违禁物质、生猪屠宰监管、兽用抗生素、农资打假7大专项整治行动,并拟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另行发文)。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投入保障、明晰工作责任、严格监管措施,深入排查治理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依法惩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规违法行为;要强化问题导向,推进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紧密衔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监管能力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同时,要加强情况反馈和信息报送工作。市州农业、畜牧水产部门须按要求及时汇总情况,分别报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种植业)、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养殖业),各单项整治工作情况还应同时报送省农委或省畜牧水产局责任处室(部门)。2017年7、10月和2018年1月的当月5日前报送上季度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7)和前一阶段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8),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须在24小时内报告省农委。2017年12月10日前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年度整治工作总结。请各市州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分别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职务、通讯联络方式于4月30日前分别上报省农委和省畜牧水产局。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李维峰,电话:0731-84432199、88866185(传真),邮箱hnncpzjc@163.com;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联系人,龙新年,电话(传真):0731-82181917,邮箱zlaqc@126.com。
附件:1、2017年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2017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3、2017年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4、2017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5、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方案
6、2017年兽用抗生素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7、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8、2017年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
附件1
2017年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农药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及假冒伪劣农药行为,根据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农质发〔2017〕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农药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特别是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特别是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行为。有效杜绝国家禁用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限用高毒农药全部实现定点经营和可追溯管理,确保禁限用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及隐性添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不发生因药害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为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治重点
重点区域:全省大中城市、城镇蔬菜生产基地及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材主产县。
重点农药:胺苯磺隆、甲磺隆、三氯杀螨醇等39种禁止使用农药,氧乐果、克百威、毒死蜱等20种限制使用农药。
重点行为:聚焦豇豆、芹菜、韭菜、菜心等高风险产品,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重点管控克百威、氧乐果等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实施农药经营许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全省范围推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规范农药经营行为,整顿市场秩序。全省各市州要全面清查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组织开展农药经营单位清理检查,对于清查过程发现不合格的经营户一律予以取缔,不断规范经营行为。将辖区内有资质并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单位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省农药检定所备案,省农药检定所将适时通过有关媒体公告全省农药经营单位。
(二)加强农药市场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管责任,研究制定农药监管规范,细化责任分工,确保辖区内每个农药企业、门店、基地、使用大户都有农药监管责任人,有监管记录。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和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力度,确保产品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特别是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胺苯磺隆、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于今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要切实做好相关产品的排查及管理,做好宣传和指导;同时做好2016年7月1日停止使用的百草枯水剂“回头看”检查工作,进一步巩固前阶段百草枯水剂整治效果,防止死灰复燃。
(三)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省范围全面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可追溯管理,各市县要根据辖区主要作物种类、区域特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材集中种植区严格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未取得定点经营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经营高毒农药。取得定点经营的单位,要设立高毒农药专柜,在醒目位置上张贴“高毒农药”标签,建立全省统一式样的购销台账,详细登记购买者姓名、地址、电话、农药种类和数量等信息,详细告知购买者正确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购买者凭身份证实名购药,并在购销台账上签名确认。通过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与可追溯管理,实现高毒农药全面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账记载、溯源管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做到高毒农药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
(四)加强科学用药培训。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病虫害防治组织技术骨干开展安全用药技术培训,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依法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特别是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上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示范推广低毒、生物农药品种。在农药销售和使用高峰季节,因地制宜开展农药管理宣传月(周)活动,层层举办农药管理法规座谈会、培训班和《农药管理条例》知识竞赛,宣传普及农药法规及科普知识,增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诚信守法意识,提高农药经营服务和科学使用水平。
四、行动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7年5-11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5月)。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二)集中整治阶段(6-10月)。围绕整治重点,开展农药经营许可、农药市场监管、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宣传培训及用药指导等整治行动,省农委将于8月中下旬开展专项行动督查检查工作。
(三)总结上报阶段(11月)。市州及时总结整治经验成果,于7月10日前报送上半年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并编制成册(《2017年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总结内容应包含整治方案、整治行动记录、培训宣传记录、日常巡查记录、整治总结等图文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药专项整治工作,将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将责任分解到人,确保农药整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农业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投诉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行业潜规则。加强与公安部门合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整治工作涉及多部门的,要加强跨部门合作,开展联合行动,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重点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资市场以及人流密集的地方,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禁用农药清缴政策、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例等,营造出人人关注、人人监管、自觉抵制禁限用农药的舆论氛围。
(四)加强沟通,提高效率。各市州要不断探索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新举措,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及时报送农药突发事件或重大案件,逐级报送整治情况统计表、整治总结,按月报送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
附件2
2017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牲畜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对牲畜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监管,进一步完善牲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联动机制、责任包干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合格率99%以上,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兴奋剂类物质监测合格率100%,牲畜“瘦肉精”阳性样品查处率100%,含“瘦肉精”的牲畜及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
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和肉羊优势县。
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生猪定点屠宰场。
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在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屠宰环节注射“瘦肉精”的行为,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行为,在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
1.强化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深入企业现场,检查原料(含药品仓库)仓库、生产车间、成品仓库、检化验室,核查原料进货台账、生产配料记录、检化验记录、饲料标签和包装。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重点核查企业所用原料是否为饲料添加剂,同时查看是否按照许可审批的内容要求,标注产品通用名称和原料组成,是否有添加药物、超审批范围添加其它物质或其它违禁添加物等行为。
2.加强对饲料经营门店的检查。要求经营者进货时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完善购销台账。严禁经营“三无”产品、拆包分装、前店后厂再加工等违法行为。对饲料经营门店(含兽药经销店)检查时,要重点检查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小包装产品的标签标识,凡发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不符合要求、产品名称标示不规范、原料成份不清和作预防或治疗动物疾病宣传说明等问题的,要及时处置,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动,净化饲料市场。
(二)养殖环节整治
1、各市州要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和使用等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
2、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市县畜牧水产部门要对“瘦肉精”监管实行领导分片包乡包村、监管责任人包场,并向社会公示。
3、牲畜出栏严格实施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对经检测确认的“瘦肉精”阳性样品,要立即溯源,在做好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的同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对检测出“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养殖场(户),除依法追究责任外,一律取消国家项目扶持。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1、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牲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加强对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的管理,要求贩运者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
2、加强对销售和运输前牲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牲畜“瘦肉精”筛查,对检测确认含“瘦肉精”的牲畜,禁止外运,一律实施无害化处理。
3、对销售和运输的活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牲畜贩运商在收购牲畜时,详细登记牲畜来源、标识等情况,确保每头牲畜可追溯到场(户)。
4、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牲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含“瘦肉精”牲畜的行为。
(四)屠宰环节整治
1、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培训,增强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健全屠宰驻场检疫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各项工作记录。合理配置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严把入场检疫、宰前待宰检疫、屠宰同步检疫、宰后检疫处理“四关”,做到检疫人员到岗,屠宰检疫行为到位,严防病害动物进入屠宰环节,严防病害动物产品上市。对即将屠宰的生猪,屠宰前要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抽检力度,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各地在动物检疫过程中,凡检测发现含有“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生猪和生猪肉品,一律不得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将情况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在动物检疫过程中发现的染疫或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按有关规定督促货主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3、屠宰企业要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制度,如实记录牲畜来源、数量、屠宰检疫、“瘦肉精”抽检、产品销售等情况。
四、活动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4月)
在全省范围内部署饲料生产经营、牲畜养殖、牲畜收购贩运和牲畜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4~11月)
1、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努力营造整治工作良好氛围。通过新闻媒体、举办培训班、发布公告等形式,向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提高其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2、加大抽检力度,强化风险预警。组织开展“瘦肉精”拉网式排查。省局全年两次组织对6个县市开展生猪“瘦肉精”突击排查。各市州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排查计划,重点抽检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对辖区内的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牲畜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牲畜养殖场(户)和定点屠宰场(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制售和使用“瘦肉精”、贩卖宰杀含“瘦肉精”牲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3、开展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和薄弱环节的监管。省局将在下半年对各市州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对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管理,强化责任。开展基层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加强教育管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市州、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要设立打击“瘦肉精”举报电话,安排人员值班。
(三)总结阶段(2017年12月)
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市州为单位汇总上报总结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制定实施方案。畜牧水产部门要重点抓好饲料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的整治。要严格实施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对工作失职,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监督抽查。各地要按照省畜牧水产局、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经费的通知》要求,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监管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到位。要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严格实行出栏牲畜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对定点屠宰场要在屠宰企业自检的基础上监督抽检“瘦肉精”。要强化“检打联动”,对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是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饲料企业,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凡是在养殖场(户)、定点屠宰场(点)检出含“瘦肉精”活畜及其产品的,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地畜牧水产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要按照省局与公安厅联合下发的《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要求,建立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经检测确认的“瘦肉精”阳性样品,立即组织溯源,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借助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加大普法力度,大力宣传“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按要求报送相关情况。各市州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各市、州要在4月15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负责,省畜牧水产局畜牧处、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责任人:曾南华,联系人:龙新年,电话:0731-88881744。
附件3
2017年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省养殖业工作会议精神及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集中治理打击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水产品使用禁用药物与有毒有害物质违法使用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有效遏制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重点区域、重点水产品种育苗场与养殖场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重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物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98%以上;完善检打联动机制,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对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努力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长沙、岳阳、常德、益阳、衡阳市。
(二)重点单位: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养殖龙头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基地、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等。
(三)重点品种:鳜鱼、乌鳢。
(四)重点对象: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以养殖证发放、池塘改造和健康养殖示范场(县)创建为抓手,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加强对水产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健康养殖技术培训,提高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重点抓好水产种苗场、渔农民专业合作社、水产规模养殖场、获“三品一标”认证水产品养殖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资料,支持水产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生产者自律和诚信意识,实施分类监管,全面落实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开展水产苗种生产督查工作。通过开展督查,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水产养殖源头安全,确保全省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许可证持证率100%;杜绝水产苗种繁殖培育过程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督查工作拟于4月下旬至5月上旬开展,采取省局组织与市州组织相结合的方式,在市州督查的基础上,省局组织市州进行交叉检查。
(三)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适应监管环境和职能变化,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改善现场执法条件,建设规范、透明、统一、高效、权威的监管执法体系。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鳜鱼、乌鳢等主要品种,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为重点,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针对重点品种和重点药物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采取异地交叉、随机抽检方式组织开展产地水产品和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并公布检测结果。同时,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和苗种监督抽检数据库。
(五)进一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创建。继续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的创建工作,组织养殖企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申报参加农业部第十二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制定创建方案,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争取政策扶持,支持其通过创建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1-2个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能通过农业部的验收。严格创建标准,修复水域环境,确保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工作安排
(一)3月,制定《2017年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下达全年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和抽检计划。
(二)4~5月,渔业处组织开展水产苗种生产质量安全督查与抽查。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对重点区域重点生产单位的重点品种进行第一次产地专项抽检。
(三)7月初,质量安全处组织总结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阶段性工作成效、经验和问题,深入研究下一步全面强化监管,落实监管职责和生产者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政策措施。
(四)7月,质量安全处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及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会商,公布不合格生产单位名单并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
(五)8月,参与全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检查。
(六)9~10月,组织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开展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七)11月,开展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会商,公布不合格生产单位名单,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
(八)12月,对专项整治和重点水产品种重点药物的代谢抽检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人。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把专项整治作为推动全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落实职责任务,明确职能分工,搞好协调配合分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督导检查,形成工作合力。
(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各市州要结合本区域2017年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市场例行监测及风险隐患摸排的结果,在全面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突出重点、找准方向,解决本区域重点水产品种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确保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合格率逐步提高。
(三)搞好服务,加强协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渔政执法机构和科技推广等单位人员深入基层,在继续保持对水产苗种场和养殖场监管强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技术推广和科技服务,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健康养殖技术。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工商及质检等部门的合作,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共同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四)建立机制,及时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按要求报送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各市州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畜牧水产局渔业处负责。责任人:杨开吉,联系人:朱玉霞,电话:0731-88850372。
附件4
2017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农质发〔2017〕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17〕17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强化执法监督,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管理,实现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持证率100%,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和监测率100%,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和β-内酰胺酶等五项违禁物质检测指标覆盖率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查处率100%,确保我省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三聚氰胺检测指标合格率达到100%。
二、整治重点
整治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特别是收购外省生鲜乳的收购站和运输车。整治重点区域:长沙市、常德市、邵阳市等三市奶牛养殖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整治重点行为:无证收购、非法添加违禁添加物、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恶意争抢奶源、趁机压级压价和扰乱生鲜乳收购市场秩序等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检查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组织检查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责任有无分工,是否层层落实,有无具体的责任人,有无细化监管措施及具体规定,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责任是否落实。
(二)开展奶牛养殖场(户)现场检查。组织开展奶牛场(户)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库存、使用和记录等情况,查看挤奶厅、贮奶场地是否清洁卫生、挤奶设备是否按照要求清洗,查看生产记录、养殖档案是否剖完整,查看粪尿、废水、废物处理设施,查看《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现场指出,并督促及时整改,进一步规范奶牛饲养管理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生鲜乳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开展2017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重点检查2017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实施情况,包括监测覆盖范围、监测指标设定情况,组织排查风险隐患,信息化监测手段运用情况;违法违规添加行为、破坏生鲜乳收购秩序行为监管和查处情况;畜牧部门与地方政府、食药监、质检、公安等部门衔接、共管情况。
(四)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政策宣传、培训工作。贯彻实施上级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生鲜乳收购站信用档案及“黑名单”通报等五项制度,结合奶牛良种补贴、挤奶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建设补贴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DHI)等项目,做好政策宣传和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等培训工作,积极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监管技术服务,切实提高奶业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特别是奶牛重点饲养市、县要按照部省2017年湖南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统一部署,采取行政监管和乳品企业自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项目实施与执法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全面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各地特别是奶牛重点饲养市、县要制定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状,每个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使其在有效监管之下运营。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法》、《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在全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不断提高人们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大众安全消费。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重点市、县要进一步做好奶农法制教育、政策宣传和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生鲜乳收购、标准化管理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三)加强监督执法。各级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要认真履职,依法监管,及时纠正问题,严厉打击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把质量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各奶牛养殖重点市、县要向社会公布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广泛接受举报。湖南省整治举报电话:0731-85131953。
(四)加强检查验收。各奶牛养殖重点市、县要加强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加强生鲜乳生产的指导巡查。省局将参照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与验收标准,于上、下半年分别组织检查验收,重点对生鲜乳收购站化验检测能力、设备运行情况、清洗消毒管理、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管理、收购人员健康状况、生鲜乳收购记录、生鲜乳交接单等逐条评分,提出整改意见,推进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
该项整治工作由草食牧业处负责,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配合,负责人:易宏辉,联系人:文乐元,电话:0731-85131953。
附件5
2017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规范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障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有关部署,2017年我省继续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切实强化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等私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切实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严查重点风险区域:加大对小型屠宰场点所在地、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周边,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屠宰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地区的风险隐患排查,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二)盯紧重点监管目标:加强生猪屠宰场点监管,继续做好场点资格审核清理,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加强“代宰”屠宰场点监管,严格落实生猪屠宰检疫检验制度,督促“代宰”场点落实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和骗取、套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
(三)打击重点违法行为。加强对私屠滥宰、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
(四)力争取得重大突破。力争在屠宰违法行为大案要案查处上取得重大突破,消灭县域内“零案件”现象;力争在政策创设上取得重大突破,促进地方政府出台一批强化屠宰监管体系建设、“清点压数”和支持屠宰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屠宰行业管理能力;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重大突破,建立健全屠宰监管责任制、部门和区域联合执法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底。组织开展小型屠宰场点、“代宰”经营屠宰企业、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屠宰检疫检验等摸底调查,梳理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点,认真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转型升级,规范屠宰企业“代宰”行为,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规范检疫检验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二)落实内控制度。按照《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指南》和《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台账样表》要求,督促屠宰厂(场)落实生猪进厂(场)验收、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厂(场)等制度,建立健全台账记录,推进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指导生猪“代宰”企业建立委托屠宰协议制度,明确“代宰”企业与猪贩肉贩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督促屠宰企业健全“代宰”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按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
(三)加大打击力度。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集中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通过日常巡查、监督抽检、集中整治、群众举报等方式,摸排屠宰违法行为线索,深挖严查、一查到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注水、添加“瘦肉精”、屠宰病死猪和情节严重的私屠滥宰等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大对屠宰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落实检疫检验出证制度,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胴体及生猪产品,要加盖检疫、检验合格印章(标志),并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全面贯彻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和即将出台的《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切实加强屠宰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构建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逐步推行生猪屠宰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根据企业风险级别,确定监督执法重点、方式和频次。建立完善飞行检查制度,对投诉举报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和重点对象监管力度。完善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记录,对日常监管实行痕迹化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五)严格行业准入。继续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要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取缔。加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审批管理,严格执行新建A类生猪屠宰场审批事前征求省级、B类屠宰点审批事前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事后备案等程序和规定,严禁滥批滥建、不按程序批建、未批建设屠宰场点。严肃查处屠宰企业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等违法行为。
四、时间安排
(一)2017年4~5月,动员部署。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动员部署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2017年6月,调查摸排。对本地区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排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隐患,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三)2017年7~10月,联合执法。会同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猪肉质量安全百日行动”,从生猪屠宰与市场监管两端发力,联合打击生猪屠宰和肉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
(四)2017年11~12月,集中整治。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集中整治,取缔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场点。开展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猪、不按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骗取、套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代宰”行为集中整治,全面落实屠宰企业“代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五)2018年1~2月,总结提升。召开2017年全省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座谈会,全面总结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部署2018年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经费投入,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督促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施现场指导、跟踪督办,确保行动取得实效。我省将这次行动作为2017年重大动物疫病绩效考核内容。
(二)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与食药、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跨部门执法合力。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不断总结生猪屠宰“扫雷行动”中的好做法、做经验,针对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代宰”、证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探索形成监管长效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四)强化舆情处置。各地要建立完善生猪屠宰环节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对屠宰执法行为、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快反应、严处理,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五)及时报送信息。建立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信息报送机制,按要求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各市州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按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畜牧水产局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生猪屠宰办公室负责,负责人:吕晓星,联系人:肖建平、蒋柏茂。联系电话:0731-85180961,电子邮箱:hnsxqtzb@126.com。
附件6
2017年兽用抗生素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兽用抗生素监管,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2017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方案治》、《湖南省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湖南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销售给养殖场等使用者、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畜禽水产品中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强化养殖者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畜禽养殖主产区:主要包含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娄底市、衡阳市、岳阳市、邵阳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水产养殖主产区:主要包含常德市、岳阳市、益阳市;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集中区:主要包含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邵阳市、娄底市、衡阳市、郴州市、益阳市。
(二)重点产品:重点查处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用抗生素及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第560号公布的禁用兽药;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第1519号公布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农业部通报的假劣兽药(包括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套用文号的假兽药等);标签和说明书中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适应症的兽用抗生素;涉嫌添加兽药标准以外药物成分的兽用抗生素以及非法添加兽用抗生素的其它兽药品种;禁用和假劣药物饲料添加剂。
(三)重点对象: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重点为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的企业)、兽药经营企业(门店)、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企业(场、户)。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规范兽用化学药品生产经营行为。以兽用抗生素生产经营生产企业为重点,严格核查兽用抗生素原料和质量检验情况,严格核对批准生产产品与原料药品种对应情况,发现非法添加、标签说明书增加主要成分或夸大适应症、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为重点查处在饲料添加剂产品中添加兽药、人用药的行为;饲料产品中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人用药、使用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行为;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但未在饲料标签中注明的行为。
(二)切实规范兽用抗生素使用行为。以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大县为重点,强化养殖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督导落实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严格核查用药记录,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教兽用抗生素安全、规范使用知识和用药原则,提高养殖者对抗生素耐药性危害的认识以及安全用药能力和水平,严肃查处超剂量或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兽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
(三)切实规范线上发布兽药信息和销售兽药活动。逐步摸清利用互联网发布兽药信息、销售兽药特别是抗生素的基本情况,调查、收集、整理、汇总假冒兽药企业信息、假劣兽药信息以及无证经营信息的网站、电商和第三方交易平台,联合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置发布假劣兽药信息、销售假劣兽药的违法违规网站。
(四)加强兽用抗生素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科学合理制定兽药质量抽检计划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兽用抗生素质量抽检力度,扩大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兽用抗生素残留监测数量和覆盖范围。创新监督抽检工作机制,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提高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和针对性。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坚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抽检程序和通报制度。
(五)大力推进标准化和健康养殖。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明白纸、宣传手册等媒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兽药法律法规普及力度和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兽药政策法规,了解兽药标准和兽药知识。组织开展兽药安全使用现场咨询和培训活动,解决养殖者生产用药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鼓励养殖户选择未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推行科学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推进健康养殖。在养殖场(小区)的场址布局、栏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等方面,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项目扶持政策与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建立立项与监管衔接机制,有问题的生产经营企业,严禁承担各种相关项目;行为规范、信誉度高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予以扶持。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告知。2017年4~5月,各地畜牧水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告知书、明白纸、信息网络及新闻媒体等,及时向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宣传告知兽用抗生素的科学知识、滥用兽用抗生素和使用非法兽药的危害,提高社会知晓率和参与度,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2017年4~6月,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提高主体责任意识,根据本行动方案治理重点和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排查梳理本单位在兽用抗生素和其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关键风险点,及时整改提高,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长期坚持。
(三)集中整治。2017年4~11月,各地畜牧水产(农业)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对象,落实主要任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督导检查。2017年4~11月,各地畜牧水产(农业)部门应加强本辖区内专项行动的组织工作,省局将组织督导组,不定期对部分市(州)和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进行抽查,了解掌握专项整治行动进展和实施效果,督促落实整治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畜牧水产(农业)部门要把兽用抗生素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要突出重点、措施有力、要求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畜牧水产(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整治工作涉及多部门的,要加强跨部门合作,开展联合行动,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地畜牧水产(农业)部门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按要求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各市、州要在4月15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负责。责任人:曾南华,联系人:吴微波,电话:0731-88881744、电子邮件:zlaq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