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示范县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17-09-11 00:00  【字体:  

各市州农委、经管局(站):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和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农联〔2016〕295号)文件精神,现就2017年度家庭农场示范县、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指标及条件

  (一)指标分配

  2017年家庭农场示范县和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指标分配至各市州,由于所有涉农专项切块55%到贫困县市区,贫困县市区创建的家庭农场示范县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项目与省级扶持项目同步申报评审,贫困县市区扶持资金由所在县市区参照省定的扶持标准统筹安排。(详见附表1、2)。

  (二)申报条件

  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申报条件:

  ①主体明确。经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②生产标准。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推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质量全程可追溯。

  ③技术先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先进农业科技应用面达到80﹪以上。

  ④制度健全。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⑤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并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备案。土地流转期较长的,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户升级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

  ⑥规模适度。从事种植业的,种植面积山丘区100亩左右,平湖区200亩左右(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20亩左右);从事养殖业的,年出栏生猪(牛、羊)100头左右,家禽养殖1000羽左右,水产养殖50亩左右;从事种养结合的,其主业参照相应种养规模要求。

  ⑦效益良好。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产出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5%以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平均水平2倍以上。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⑧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2.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条件:

  ①规划编制科学。编制了家庭农场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

  ②扶持政策完善。县政府出台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家庭农场扶持政策措施,设立县级财政扶持专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重点向家庭农场倾斜。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并给予重点扶持。

  ③工作体系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队伍体系健全,家庭农场管理职能明确。

  ④基础条件完备。建有家庭农场名录和档案,建立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统一发放家庭农场认定证书。

  ⑤发展成效显著。家庭农场覆盖全县2/3以上的村,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示范片或集聚区。近三年家庭农场年均增速均超10%,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占全县农用地面积的20%以上,家庭农场土地产出率高于全县平均水平30%以上,收入水平与全县城镇居民相当,50%以上的家庭农场主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

  ⑥示范带动力强。示范县(市、区)探索了有效的农民利益链接机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有成熟的“家庭农场+”发展典范,发展模式在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申报程序

  (一)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

  1.自愿申报。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要求,自愿向当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2.初审推荐。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向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推荐。

  3.会审推荐。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乡镇的推荐材料及家庭农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公示按照“逐级审核推荐、推荐必先公示”的原则,将拟推荐对象在村委会和乡、县政府网站或其它公共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级农业(经管)部门。市级农业(经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汇总报省农业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处(站)。

  4.评审认定。省农委农村经营管理处(站)根据申报材料,组织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复审后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二)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

  1.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附本县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综合材料。

  1.家庭农场示范县申请报告经市州农委审核后报省农委审定,申报材料送省农委经管处(站)。

  3.省农业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处(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审定后,在湖南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三、申报要求

  1.高度重视。各级农经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加强与有关部门衔接配合,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安排部署,安排专人负责,抓好家庭农场示范县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

  2.严格把关。各级要严格按照湘农联〔2016〕29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考察审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优中选优,确保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充分展示带动作用。

  3.按时上报。请各市州9月10号前完成家庭农场示范县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并以市州为单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2份(装订成册)和电子版报省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联系人:左洪,联系电话:0731-88621627  18975899169,邮箱:106009493@qq.com 。

  附件: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指标分配表

  2.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指标分配表

  3.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4.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

  附件1----4.doc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家庭农场示范县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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