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18-01-16 00:00  【字体:  

各市州农委:

  为规范全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了《湖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布局规划》,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1月3日      

 

  湖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为规范全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管理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基础现状

  限制使用农药主要包括剧毒、高毒等高风险农药以及使用技术要求严格,并在标签上标识有“限制使用农药”字样的农药品种。根据农业部公告第2567号《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目前登记使用的限制使用农药有32种,其中实行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为22种,详见附件1。

  (一)农药经营单位情况。2013年统计,全省登记在册农药经营单位25858家,其中批发企业3000多家,零售单位22858家,经过市县农业部门审查确认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3570家。近年来,受农业生产方式改变,传统农药销售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种植大户、专防组织迅猛发展,厂家直供直销以及电子商务发展,农药零售店有一定程度萎缩。

  (二)限用农药使用情况。2016年全省农药使用量118661吨。根据各地上报的限用农药销售使用情况不完全统计,全省限用农药使用量约7000吨左右,约占总使用量的6%。其中属于高毒农药的限用农药使用量约3000吨,约占全省农药使用总量的2.5%,主要有:克百威、水胺硫磷、甲拌磷、氧乐果、磷化铝、灭多威和杀鼠剂等。

  (三)限用农药监管问题。限用农药多为剧毒高毒农药,具有杀虫谱广、应用范围大、见效快、 杀虫效果好、价格便宜等优势,长期以来得到了广泛应用。同时或因毒性高、使用风险大,其使用备受质疑和公众关注。我省从2013年以来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由于长期以来农药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体制不顺、准入门槛低等因素,限用农药执法监督难以到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限用农药行为时有发生。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坚持“放管服”结合,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平衡,以及控制总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通过制定实施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控制限用农药经营单位数量,严格限用农药许可条件,强化限用农药监管,最大限度发挥好限用农药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减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健康和生态的负面影响。

  (二)基本原则

  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根据农作物播种面积及限用农药销售使用情况等,省级农业部门按照统筹兼顾、总量平衡要求,核准各县(市区)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数量。各县(市区)在县级限用农药经营点规划布局总数下,综合考虑用药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状况,以及整建制开展绿色创建工作等情况,进行动态、合理调整。

  自愿申报与严格审批相结合。在农药经营单位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省级农业部门严格按照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和经营许可申报程序及条件进行审批,核发限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限用农药经营秩序。

  满足需求与保障安全相结合。根据种植农作物实际用药需要,确定限用农药经营单位数量,最大限度满足农业生产需要。同时考虑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蔬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集中种植区(乡镇),原则上不设置限用农药经营点。

  方便购买与利于监管相结合。既要考虑辖区种植结构、主要农作物分布特点等生产情况,又要考虑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等地域特点,方便农民购买限用农药。农药不同于普通商品,不能低水平重复设置,造成恶性竞争也不利于监管。必须在控制总量基础上,提升质量。村级不设置限用农药经营点。

  (三)总体目标

  按照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全省限用农药经营单位布局总数控制在1300家左右。各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限用农药100%来源可追溯、100%去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鼓励大中型农药批发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对限用农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统一回收农药废弃物制度。到2020年,全省形成经营网络布局合理,规模化程度显著提升,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城乡居民购买使用安全便利,既满足农林业生产对限用农药的产品数量、质量需求,又确保公共卫生用药需要的限用农药经营体系。

  三、具体布局

  全省122个县(市区),1536个乡镇。按照各县(市区)乡镇个数、农作物播种面积、限用农药销售使用情况核定各县(市区)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数量。

  (一)基本数量

  1、播种面积在100万亩以下的县(市区),每3个乡镇设置1个点,60个县(市区)451个乡镇共设置172个点。(不足1个点的按1个点计算,下同)

  2、播种面积在100~200万亩的县(市区),每2个乡镇设置1个点,41个县(市区)679个乡镇共设置351个点。

  3、播种面积在20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每1个乡镇设置1个点,21个县(市区)408个乡镇共设置408个点。

  全省限用农药经营单位基本数量931个。

  (二)城区数量

  为保障限用农药流通顺畅和购药方便,同时满足园林、花卉、灭鼠等用药需要,在县(市区)城区设置一定数量批发或批零经营点。每个县(市区)的城区、市属驻地,可设置1~3个点。

  1、播种面积在100万亩以下的县(市区),每县(市区)城区可设置1个点。60个县(市区)共设置60个点。

  2、播种面积在100~200万亩的县(市区),每县(市区)城区可设置2个点。41个县(市区)共设置82个点。

  3、播种面积在20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每县(市区)城区可设置3个点,21个县(市区)共设置63个点。

  4、每个市州城区可增设3个点,14个市州城区共设置42个点。

  全省城区共设置限用农药经营单位247个。

  (三)调整数量

  根据各地统计的限用农药销售量(以12种高毒化学农药为主),对限用农药销售量超过10吨的县(市区)进行适当调整经营单位布局数量。

  限用农药销售量在10吨~30吨之间的县(市区),在原核定经营单位基本数量基础上,按10%调增。限用农药销售量在30吨以上的县(市区),在原核定经营单位基本数量基础上,按20%调增。

  全省共调增限用农药经营单位104个。

  (四)调剂数量

  根据各地反馈的意见建议,在基本原则不变的前提下,考虑部分县区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调剂。

  全省共调剂限用农药经营单位28个。

  合计上述(一)(二)(三)(四)项,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总数为1310个。详见附件2。

  四、组织实施

  (一)省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划基本原则制定全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予以公布。

  (二)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可在全省布局规划核准的本市州限用农药经营点总数控制下,根据本辖区各县(市区)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州布局规划,结合本辖区具体种植结构和经营需求,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县(市区)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三)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限用农药经营单位的申请,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布局规划和限用农药经营法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四)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布局规划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先到先办,核发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证。超过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数量限额的,不予办理。

  (五)未取得限用农药经营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用农药。鼓励大中型限用农药定点经营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和统一回收农药废弃物制度。

  (六)本规划时间至2020年,到期后将视限用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和限用农药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定点经营单位依法依规经营情况等再进行适当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是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农药监管机构要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宣传,让农药经营者充分了解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要将制定的限用农药经营点布局规划及时公布,接受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一方面严格对申请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确保符合布局规划和限用农药经营法定条件。另一方面对获得限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加强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确保依法依规经营限用农药。对非定点经营单位擅自销售限用农药行为,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严肃处理,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经营限用农药的行为。

  (四)加强信息反馈。各地要对辖区内的限用农药品种及销售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随时掌握每种限用农药销售使用量,收集使用后的有效性、安全性情况,采取得力措施降低使用风险。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报送限用农药定点经营使用情况。

  附件1--2.doc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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