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21年农业行政执法10大典型案例
2021年,湖南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立足“保供固安全,畅通促循环”的工作定位,聚焦农资质量、长江禁捕、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执法领域,加大执法力度,共查办案件3895件,罚款1955.5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58.48万元,没收违法财物货值293.21万元,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省农业农村厅筛选了10起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一、怀化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案
2021年5月12日,怀化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种子市场进行巡查,发现某种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十一个品种玉米种子均未标明审定编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种子属于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共计354公斤,销售违法所得81元。怀化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6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周某波等生产、销售劣质农药案
2021年5月,岳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周某波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经抽样检测,其生产的6个品种共计19.57吨农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被认定为劣质农药。经进一步查明,周某波与侄子周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农药,销售网络遍及湖南、湖北、江西等省,涉案金额达15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岳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法院审理,周某波等二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两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1年1月25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移送案件线索,称某生物科技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经核查,当事人从2020年11月份开始,在“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以每瓶8.5~19.8元的价格销售该公司生产的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共计173.6公斤,违法所得5771.8元,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1540元的行政处罚。
四、衡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1年5月13日,衡阳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拼多多”电商平台销售动物疫苗。经调查,当事人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含兽用生物制品,但其从2020年4月起在“拼多多”电商平台销售兽用生物制品46单,违法所得3847.62元。衡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47.62元,罚款7695.24元的行政处罚。
五、醴陵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运输公司跨省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案
2021年6月25日,醴陵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有两台运输仔猪的车辆未经指定通道从江西省进入该市。经调查,6月24日,某运输公司安排司机郑某、周某分别驾驶生猪运输车辆,从江西省某养殖场装载经检疫合格的仔猪共1020头,于25日凌晨4时从武深高速醴陵泗汾出口下高速,运送至该市贺某养殖场,该高速出口非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入省境通道。醴陵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湘潭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谭某等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1年8月27日,湘潭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发现谭某等9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现场查获已屠宰生猪1头,生猪产品47.3吨。现场还查获敌敌畏、胭脂红、亚硝酸钠等添加剂,刀、钩等屠宰工具及猪肉产品熏制设备。经对查获的生猪产品抽样检验,该批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谭某等9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湘潭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由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七、湘西自治州农业农村局查处湖南某有限公司吉首分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生猪案
2021年4月9日,湘西州农业农村局收到省农业农村厅的核查函,随后对当事人湖南某有限公司吉首分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调查,3月24~25日,当事人向云南省养殖户吴某销售了567头仔猪,货值金额32.788万元,当事人作为货主,在销售前未履行检疫申报义务,构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湘西州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9182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云南省养殖户吴某的违法线索移交给其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八、沅江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童某等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1年7月21日2时许,沅江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夜巡至禁渔区沙湾码头时,发现非法捕捞线索。经协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于7月22日19时,查获童某等4人,现场发现渔船2艘、运输渔获物专用车辆1台、丝网22张,渔获物309.25公斤。经调查,自2021年5月份以来,当事人童某等4人在沅江市与汉寿县交界水域使用丝网等渔具捕捞26次,捕捞渔获物7000余公斤,捕捞的渔获物由冯某进行收购后售卖。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沅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当事人童某等4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冯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当事人童某等4人与冯某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105290元。
九、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长沙某商贸公司销售禁用渔具案
2021年7月30日,长沙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移送线索,对长沙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销售禁用渔具的行为,并在当事人仓库查获未销售的禁用渔具291条,涉案货值16514元,销售收入4791元。长沙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禁用渔具291条,没收违法所得4791元,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南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稻虾种养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0年12月8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对某稻虾种养专业合作社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在该合作社养殖的牛蛙幼蛙中检出兽药“恩诺沙星”和停用兽药“氧氟沙星”成份。2021年2月25日,南县农业农村局再次对该合作社养殖的牛蛙进行抽样送检,仍检出上述兽药成份。随后,执法机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当事人对养殖的牛蛙产品在未经检测合格前不得售卖。5月10日,当事人在未经检测的情况下,销售牛蛙产品3880公斤,货值131920元。5月21日,南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正在法院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