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的意见,请将反馈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于11月10日前反馈我厅畜牧兽医处,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联系人:陈一峰,联系电话:13337388000,传真:0731-85046113,电子邮箱:87408378@qq.com。
附件: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1月3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的意见》(湘农联〔2021〕1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规划。《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明确,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各地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重新规划、科学合理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原则上,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地点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对县城周边和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并提倡现代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设冷鲜配送设施,完善农村配送销售体系。
二、实行总量控制。农业农村部要求,交通便利、配送体系健全的地区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中西部的山区、林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继续保留,但数量上只减不增。根据我省实际,以县为单位,全县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县乡镇数量的25%。凡是通过冷链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已超过设置数量的,应合理撤并,逐步减少。未达到设置数量的,应从严控制。
三、严格设置标准。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其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对辐射人口数量少的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已建和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符合乡村规划、动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关停,并收回定点屠宰资格证书。
四、提升发展质量。鼓励开展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标准化创建。新建屠宰场点内实行待宰、屠宰、肉品销售分区管理和机械化屠宰,净污道和出入场车道分离,建设运输车辆洗消通道和必要的冷藏设施。原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实施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提升现代屠宰技术和设施设备水平。坚决淘汰手工屠宰等落后工艺和落后产能,坚决关停环保不达标、存在生产安全和动物防疫隐患等问题企业。逐步压缩过剩产能,遏制重复建设。
五、强化检疫监督。依法设置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纳入国家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与检疫出证相关联,实现精准监管。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每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配备不少于2人的标准,足额派驻官方兽医,实行同步检疫。
六、明确供应范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小型生猪定点屠场点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原则上,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生猪产品供应仅限于与其设置乡镇及相邻周边乡镇的农村地区,具体供应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确定。
七、规范设置程序。新建、扩建、迁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按《湖南省畜禽屠宰场审批程序指南》(湘农发〔2021〕3号)规定的设置程序,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查把关、现场验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新设立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上报,纳入农业农村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