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全省农业农村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入实施重点问题农产品药物残留攻坚治理行动,聚焦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一、湘阴县农业农村局查处甘某、曾某、肖某在黄鳝养殖过程中使用停用药物氧氟沙星案
2025年4月12日,湘阴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县鹤龙湖镇甘某、曾某、肖某三家养殖户的黄鳝开展监督抽查,检出停用药物氧氟沙星残留量分别为179μg/kg、498μg/kg和27.2μg/kg,严重超过GB31650.1-2022标准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MRL≤2μg/kg)。4月27日,湘阴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甘某、曾某、肖某立案调查;7月3日,提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抽检黄鳝中氧氟沙星含量“严重超过标准限量”。甘某、曾某、肖某涉嫌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8月13日,湘阴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并开展刑事侦查。
二、洪江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瞿某在牛蛙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呋喃唑酮案
2025年6月20日,洪江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下发的《线索交办函》,函中通报该市瞿某养殖的牛蛙被检出禁用药物呋喃唑酮残留超标。经立案查明,瞿某的牛蛙养殖场共有11个养殖池,其在养殖过程中使用了含呋喃唑酮成分的违禁药物。截至案发,养殖池中的牛蛙已全部售出,无法追回。瞿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洪江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8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刑事立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桂东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在肉牛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瘦肉精”案
2025年1月21日,桂东县农业农村局对某家庭农场饲养的肉牛尿液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疑似盐酸克伦特罗阳性。1月22日,执法人员抽取该家庭农场肉牛的牛肝、牛尿液及使用的“三无”投入品样品送检。1月23日,经湖南某基因技术有限公司确认,牛尿液、牛肝及“三无”投入品中盐酸克伦特罗均为阳性。经立案调查,该家庭农场在养殖过程中,对其饲养的9头肉牛投喂了从外省某市购买的“三无”投入品。该家庭农场负责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月21日,桂东县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杨某在甲鱼养殖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孔雀石绿案
2025年3月24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鼎城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案件线索移送函》,函中通报杨某养殖的甲鱼经抽样检测,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水产养殖中使用的药物孔雀石绿。经立案查明,2025年1月,杨某为治疗甲鱼“皮肤病”,使用了一瓶前养殖户(已去世)遗留在投入品仓库内的无标签药物,药瓶上写有“治疗甲鱼皮肤病”字样,检测出孔雀石绿成分,涉案甲鱼未流入市场。4月2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4月14日,常德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机关对1000千克涉案甲鱼予以监督销毁。因杨某不具备主观明知,不构成犯罪,4月2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退还常德市农业农村局。常德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将人用药用于养殖甲鱼案
2025年4月23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执法检查,在其甲鱼基地仓库内发现已取得国药准字的人用药品“土霉素片”。经立案查明,2023年5月,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对甲鱼苗进行消毒,将15瓶“土霉素片”溶解后用于甲鱼苗消毒处理,随后将甲鱼苗转移至成鱼塘继续养殖,至案发时涉案甲鱼未销售。该合作社将人用药品用于养殖甲鱼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常规药物恩诺沙星残留超标鸡蛋案
2025年2月10日,益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函中通报该市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鲜鸡蛋,在抽检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查明,该合作社于2024年3月29日,以213元/件的价格将自产的6件鲜鸡蛋销售给湖南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金额共计1278元,已销售的鸡蛋无法追回。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残留超标鲜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益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对该合作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7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娄底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家庭农场销售常规药物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牛蛙案
2025年1月13日,娄底市农业农村局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发现双峰县某家庭农场销售的牛蛙存在恩诺沙星残留超标问题。经立案查明,该家庭农场在牛蛙养殖过程中使用了常规药物恩诺沙星,但未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以16元/千克的价格销售该批牛蛙135千克,违法所得共计2160元,已销售的牛蛙无法追回。该家庭农场销售恩诺沙星残留超标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3月28日,娄底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对该家庭农场(农户)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周某销售病死甲鱼案
2025年5月16日,汉寿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中通报周某涉嫌销售病死动物产品。经立案查明,2025年3月至5月期间,周某将其养殖过程中病死的甲鱼分8次销售给某收购商,累计销售400千克,获取销售收入1000元,已销售的甲鱼无法追回。周某销售病死甲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汉寿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周某(农户)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徐某销售常规药物噻虫胺残留超标辣椒案
2025年1月17日,浏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中通报集里街道徐某销售的辣椒,在监督抽查中被检出噻虫胺残留含量不符合GB2763-2021标准要求。经立案查明,徐某销售噻虫胺残留超标辣椒情况属实,获销售收入27元,已销售的青辣椒无法追回。徐某销售噻虫胺残留超标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浏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徐某(农户)未销售的采摘辣椒作无害化处理,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水产合作社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2025年1月21日,衡阳市农业农村局在该市某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合作社在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遂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合作社在整改期间销售的水产品仍未记录捕捞日期。该合作社逾期不改正、未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8月12日,衡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5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株洲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5年1月13日,株洲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市某养殖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鸡蛋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经执法人员复查,该合作社已销售的鸡蛋仍存在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情况。该合作社逾期不改正、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月27日,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对该合作社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