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5〕20号)和《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要求,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秩序,强化犬只狂犬病防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和犬只狂犬病免疫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备案,规范许可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依法开展动物诊疗许可审查。自2025年9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书样式和填写规范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动物诊疗许可证》(C0401—2024)标准执行,证书编号、防伪二维码及版式文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自动生成。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备案情况,确保应备尽备,全部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并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现有符合条件机构的新证换发工作,积极推进动物诊疗许可证电子化应用。
二、强化制度落实,规范诊疗行为。各地要加强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压实动物诊疗机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信息公示、人员管理、处方开具、用药管理、诊疗废弃物处置和年度报告等制度。重点规范兽医处方行为,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和《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开具、书写和保存处方,按照《动物诊疗病历管理规范》填写和保存病历;严禁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指导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规范提交年度报告,并将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和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提升动物诊疗服务整体水平。
三、加强部门协作,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对动物诊疗许可已划转至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要强化审管衔接和联动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无证诊疗、超范围执业、使用未备案执业兽医、不规范开具处方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推动行业自律,发挥协会在诚信经营、纠纷调解等方面的作用。
四、开展免疫试点,强化犬只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犬只狂犬病防控工作,按照《全省犬只狂犬病免疫试点工作方案(试行)》(见附件),加强与公安、卫健、城管、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明确职责分工,重点解决犬只底数不清、管理不到位、人暴露后处置衔接不畅、免疫数据共享不足等问题。落实劳务服务、免疫点建设、意外伤害保险等资金保障,积极推动“犬风铃”行动,有序开展城区集中免疫与农村流动免疫试点,切实提高免疫覆盖面和防控效果。要加强日常工作调度,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反馈至厅畜牧兽医处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兽医与屠宰行业事务部。
联系人:陈熠,0731-85518938,zxsytzb@163.com。
附件:全省犬只狂犬病免疫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9月29日
附件
全省犬只狂犬病免疫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全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要求,为切实加强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降低狂犬病发生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基线调查。各地要结合公安养犬办证、宠物诊疗行业协会登记、宠物医院实地普查,以市县为单位对犬只情况开展基线调查,掌握犬只饲养状况。
二、合理设置免疫点。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试点县市区应结合辖区内犬只饲养情况,合理设置狂犬病免疫点,城区可委托动物诊疗机构设立2个以上免疫点,农村地区可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动物防疫站)、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设立免疫点。要科学把握狂犬病免疫点准入门槛,确保免疫点有条件、有能力规范开展工作,要向社会公布免疫点信息。免疫点应当在醒目位置悬挂“××市××县(市、区)动物狂犬病授权免疫点”标牌,独立设置免疫室或免疫区域。
三、加强免疫管理。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并加施免疫标识是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犬只饲养者应承担狂犬病疫苗和免疫注射相关费用。狂犬病高发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给予相应疫苗补助支持。免疫点要完善免疫档案管理制度,对免疫犬只建立免疫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出具免疫证明。城区免疫点开展日常接种,乡镇免疫点开展流动免疫。及时开展免疫效果评估,确保免疫成效。
四、加强宣传培训。通过举办专题讲座、科普宣展、进社区活动等,利用电视广播、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开展狂犬病防控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营造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加强对养犬者的宣传教育,强化其责任意识,履行好养犬者动物防疫义务。加强执业兽医继续教育,规范免疫操作,做好个人防护。
附表:1.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信息表
2.动物狂犬病疫苗免疫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