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6-03-04 08:07  【字体: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厅相关处室、厅直相关单位: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重点问题农产品药物残留攻坚治理,加强检打联动和执法办案,我厅决定开展202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督抽查工作,委托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湖南省水产研究所承担检测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安排

聚焦农产品用药高峰期、集中上市期和节庆活动等重点时期,在3月至12月分三轮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督抽查1800批次,其中蔬菜800批次、畜禽产品500批次、水产品500批次。

二、监测内容

(一)重点品种:蔬菜为豇豆、辣椒、芹菜、姜、甘薯、韭菜、普通白菜、菠菜、蕹菜、黄瓜、苦瓜、番茄、油麦菜、丝瓜、菜豆等,畜禽产品为鸡蛋、牛肉、羊肉、鸡肉、乌骨鸡肉等,水产品为黄鳝、牛蛙、鳊鱼、鲫鱼、草鱼、大口黑鲈、乌鳢、泥鳅、甲鱼(包括温室小甲鱼)等。

(二)监测对象:监测覆盖14个市州重点品种的主要产区,针对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屠宰场和从事商品生产的农户,抽取样品为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确定上市的产品。具体抽样地点结合各地种植养殖分布和生产实际随机抽取,安排见附件1。

(三)监测参数:蔬菜监测31种农药残留,畜禽产品监测9种药物残留,水产品重点监测13种药物残留,具体检测项目详见附件2。

(四)抽样方法:蔬菜抽样按照《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2103-2011)规定执行,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行。要求同一抽样点最多抽取4个不同品类的样品,同一品类、同批次产品最多抽取2个样品。

(五)判定原则:蔬菜中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6)的规定进行判定;畜禽产品中禁用药物按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判定,停止使用和产蛋期不得使用药物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60号(农医发〔2005〕3号)、常规药物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进行判定;水产品中禁用药物按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进行判定,停用药物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1-2022)进行判定,不得检出药物和常规药物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进行判定。

三、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规范抽样。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依据涉企检查和分类监管的有关规定,遵守“双随机”和“抽检分离”的原则,充分运用智慧监管平台选择抽样对象。要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抽样人员(需持有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落实监督抽查的抽样要求,规范开展现场抽样,填写抽样单和完成样品移交,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二)加强配合,精准开展检测。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配合抽样人员开展现场抽样和制备、封存和接收样品工作,严格按照检测技术要求,精准开展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各类产品的检测、判定、复检、异议处理等按照监督抽查规定执行,操作方法参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监测结果要求随检随报,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24小时内报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监测总结上报时间为5月、8月、12月10日前。

(三)强化协作,充分运用结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地区启动执法程序,第一时间开展核查处置,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产品采取禁止上市、无害化处理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查处情况要坚持随查随报,按时填报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我厅将对后续执法查处工作进行跟踪。联系人: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杨韶红,电话:0731-88866185。

附件:1.重点监督抽查安排表

      2.重点监督抽查检测项目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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