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湖南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HNPR-2025-17014
湘农发〔2025〕65号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湖南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湖南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湘农发〔2022〕9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湘农发〔2023〕11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请详看附件。

湘公网安备430105020005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