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23-037022
文号:湘农联〔2023〕24号
统一登记号:HNPR-2023-1700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8-01-28
签署日期:2023-04-04
登记日期:2023-04-13
所属机构: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所属主题: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日期:2023-04-13
公开责任部门:厅种植业管理处
HNPR-2023-17007
湘农联〔2023〕24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2〕69号),启动实施新一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不再实施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为切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责任担当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民政策的重要内容,对稳定耕地使用面积、降低生产成本和增加农民收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补贴政策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目标、以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底线、以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为原则,精准把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要义,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实施效应保护耕地,推动“藏粮于地”战略部署走深走实,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筑牢我省粮食安全根基。要切实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职担当,严格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落地。
二、聚焦政策重点,精准推进政策落实
(一)精准识别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土地和国有农场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准确把握补贴要点。耕地上种植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纳入补贴范围;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纳入补贴范围,具体作物由各县市区在实施方案中明确。各地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为降低各地补贴标准差异,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各地可在补贴资金额度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20%,即最高按照114元/亩补贴。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鼓励各地按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提高双季稻生产的补贴标准,补贴对象按照条款(一)执行。严禁各地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严格落实负面清单。湘政办发〔2022〕69号文件中明确了不予补贴的7类情形:一是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二是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三是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四是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五是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六是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七是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各地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负面清单事项,如科研院所征用的试验田不予补贴。2018-2020年长株潭地区纳入种植结构调整、休耕治理工作任务范围的耕地,参照本通知中明确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规范发放流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具体流程:
(一)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二)村组公示。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国有农场开展数据采集申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三)乡镇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乡镇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乡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并根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核实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四)县级核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县市区必须直接具体组织实施,严禁将补贴资金切块安排到乡镇,再由乡镇收集数据发放补贴。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国有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应拨付到其对公账户。
四、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一)细化补贴实施方案。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制订实施方案的时候,要以上年度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数据为依据,并对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等内容进行细化完善。县市区应保持本行政区域内标准统一,政策总体稳定。县市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并汇总后,于2023年5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以后具体实施方案如发生实质性变动,及时按相同程序上报备案。
(二)强化补贴政策监管。各地要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抛荒、地力不下降。享受补贴的对象要积极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一事一议”等费用。县市区、乡镇不得擅自出台政策,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部分。
(三)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8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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