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人大街道工委条例特色亮点
——深化我省动物防疫制度性建设 提升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职效能
9月22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湖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情况进行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张扬军主持发布会。
本次通过的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人大街道工委条例有何特色亮点,将对动物防疫管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推动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全覆盖
我省现行实施办法,对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省动物防疫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人畜共患病风险存在,境外、省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增大。此外,我省动物防疫还存在制度性缺失。”省人大农业农村委副主任委员罗志军说,据此,我省迫切需要修订现行实施办法。
2021年1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了修订。“根据上位法,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在制度设计上聚焦了三个方面内容。”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曾东楼介绍,实施办法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完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动物防疫活动监管实现了全覆盖;完善人畜共患病防控制度,要求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目前世界上已知的人畜共患病达200多种,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实施办法聚焦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从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阻断传播路径、严格易感染动物管理等三个方面强化防控措施,从源头上保护人体健康。”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主任徐旭阳表示。
在现实中发现动物携带人类传染病病原体的,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动物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采取暂停调运相关易感染动物等应急控制措施。
集贸市场作为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的场所,人流量大、环境复杂。实施办法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休市、消毒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动物防疫、城市管理等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布鲁氏菌病是人畜共患传染病,但我省是布鲁氏菌病低风险区。为防范外疫传入,实施办法对牛羊等易感动物调入我省进行限制性管理,规定引进用于饲养、销售的非种用、非乳用牛羊应当从布鲁氏菌病低风险区域(非免疫区)或者无疫区、无疫小区、净化场调入。
近年来,随着城市饲养犬只、猫等宠物的人越来越多,犬猫伤人的事件频发,狂犬病的防疫备受关注。“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是预防、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关键措施,按照源头治理的原则,实施免疫至关重要。”罗志军介绍。
实施办法对狂犬病免疫管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在免疫点的布局设置上,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同时,还明确鼓励对饲养的猫实施狂犬病免疫。
人大街道工委条例:
明确法律地位,规范人大街道工委法定职责
近年来,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街道数量增长较快,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基层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12年至2022年,全省街道数量由305个增加到422个,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副主任范文彬表示,制定条例,是进一步提升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有效途径。
人大街道工委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职责如何明确?“条例明确,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范文彬介绍。
在规范人大街道工委职责方面,条例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大制度宣传、联系辖区内人大代表、组织县级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协助辖区内县级人大代表提出议案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对人大街道工委的法定职责进行了明确。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人员该如何配备?条例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建设,配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力量。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作为省一级地方立法要求,这是总的原则性要求,各地可在原有实践基础上,不断探索与完善。”范文彬补充道。
人大街道工委是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第一线。“此次立法借鉴外省的立法经验,结合本省有关地方开展街道居民议事制度的实际,将基层人大通过居民议事机制加强监督、推进落实民生实事等方面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制度安排。”曾东楼表示。
如,条例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推动建立街道居民议事等工作机制,发挥辖区内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在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推进街道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
此外,为保障人大街道工委规范履职,条例明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