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湖南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5-12-31 11:31  【字体: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规范全省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实现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一把尺子、一个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情况,结合当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际,有必要重新制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及《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同时,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创新执法方式、改善执法环境,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农业稳产保供、农民稳步增收,确保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首次违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和部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为此,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湖南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等制度文件,经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审查合格,以湘农发〔2025〕65号印发全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以及其他对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和要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三、制定过程

一是明确工作任务。将制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湖南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列入我厅法治建设工作任务,明确制定原则要求、时间安排、程序规范等。

二是细化责任分工。聘请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组织执法骨干梳理汇总新修订的涉及农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形成征求意见稿;多次召开全省专家座谈会进行研讨;根据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科学确定裁量基准格式、综合拟定裁量阶次;抽选基层执法骨干按执法领域分工逐一校对核准。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为确保制度文件合法合规合理,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文件制定过程中,我处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征求了省执法监督机关、法律顾问、法律学界学者、执法专家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适用规定共二十六条,主要是对我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范围、制定和适用裁量权基准的原则、适用要求和适用情况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于裁量权基准未列入的事项,或不再适用等特殊情形,适用规定也明确了临时裁量的方法和原则。

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整个裁量权基准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种子、农药、畜牧养殖、动物防疫、生猪屠宰、渔业等23个农业行政处罚专业领域,共计465项农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每个裁量权基准事项,除依法明确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外,还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程度,结合近年来农业行政处罚实务,合理确定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三个档次的裁量区间。

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免予处罚清单共计30项,涵盖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农药、动物防疫、耕地质量等11个农业行政处罚专业领域。免予处罚清单除明确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外,还具体明确了免于处罚的适用条件,充分贯彻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优化发展的原则,落实了行政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的要求。

湖南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该《基准》为农业农村行政许可领域裁量权基准制定的先行探索,针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存在裁量空间的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探索制定裁量权基准。主要包括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受理条件、材料规范、审查核实、许可条件、许可期限等方面规范裁量权。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解读人:孟庆科

咨询电话:85573752

文件材料: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湖南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农发〔2025〕65号)

相关附件

关于《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湖南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湖南省农药、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裁量权基准》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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