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国计民生,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压实属地政府、全产业链监管部门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职责,提升基层监管队伍能力水平,提升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意识和质控能力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着力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性创新,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应用和管理”。
(二)农业农村部相关文件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对重点品种和地方特色品种的生产经营者开展信用动态评价和差异化监管,拓展信用在监督抽检、联合惩戒、金融补贴、认证登记等方面的应用场景,打造一批守信用信示范主体,推介一批“信用监管+”创新模式。
(三)省直相关部门文件规定。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纳入建设清单。2025年,省发改委印发《湖南省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攻坚战总体方案》,要求2026年6月底前在全省正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
三、制定过程
(一)明确工作任务。将制定《湖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和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列入农业农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制定原则、时间安排和规范程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细化责任分工。组织相关处室和业务骨干,深入调研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应用管理现状,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结合兄弟省市经验和长沙、常德等市县的试点经验,科学设计信用评价方案,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广泛征求意见。为确保办法合法合规、切实可行,在起草过程中,通过书面征求、座谈会研讨等方式,向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及行业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和研究吸纳,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送审稿,并按法定程序完成审查和印发工作。
四、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共5章17条、2000余字。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第二章信息归集与信用评价,明确信用评价的基本信息应依职责录入,评价内容为主体基本情况、过程管控、行业认可等,可依据《湖南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中的评价指标、赋分要求和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优、良、中、差四个类别,及生产经营主体存在直接降级的情形。第三章结果公示与信用修复,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湖南省应用系统、智慧湘农即时公布,并推送至“信用中国(湖南)”等网站;明确信用告知情况、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方式。第四章信息共享与结果应用,明确信息共享方式和差异性应用情形(在日常检查、行政许可、项目扶持、金融信贷、品牌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提倡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第五章附则,规定了其他事项。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解读人:王颂华
咨询电话:0731-844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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