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农机购置补贴补充规定
各乡镇(街道、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服务指导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购置农机装备,加快农机化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经县购机领导小组同意,现对《2021-2023年洞口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进行补充规定如下:
一、严禁农机经销商将售往外地的农机具挂靠新型经营主体和单个农户名下,在我县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挤占我县农机购置补贴额度。
二、提倡非现金支付购置农机具款项,各购机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应妥善保管购机发票及合同,机具转卖应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并保存好相关协议备查。
三、年度内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申请享受购置补贴同型号机具超过3台数时需向购机领导小组申请。
四、县级累补机具三年内不允许转让或处理报废,三年后须在农机事务中心备案同意才能进行处置。
五、明确主体责任。补贴申请人对其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经销企业购买补贴机具的税控发票、购销合同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乡镇(街道)农机专干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县级审核人员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流程对应复核机具进行审核,对审核结果负责。县级补贴系统操作员对网上审批操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严格机具核验。乡镇农机专干须对辖区内新型经营主体及农户新购置机具逐一进行核验,县级审核按新购机具总量5%进行抽验,原则上以单机补贴额超过3000元的农机具为主。跨区作业机具必须回本县接受核验,如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日期内返回接受核验的,视为主动放弃购置补贴。
七、本通知与《实施方案》自2023年4月1日起一并执行,原补充通知中有相冲突的条款,以本通知为准。
洞口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