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根据《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工作应遵守《信访工作条例》和《湖南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投诉,并应提供相应购机手续、发票等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1、补贴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操作、有失公平正义、履行职责不力的。
2、补贴机具经销商不具备经营资质,违法违规经营,或所售补贴机具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的。
3、违规倒卖补贴机具、倒卖补贴名额,违法套取补贴资金的。
4、有关人员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诉求和被投诉方的。
2、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3、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4、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5、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投诉处理工作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举报案件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已经触犯国家法律的案件应及时转交县级司法机关办理。
第六条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投诉处理办理人员,将完整妥善保存投诉处理卷宗,做好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每季度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投诉处理情况,重大案件应专题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