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特产税该全面取消了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04-01-26 00:00  【字体:  

  最近几年,一些从事农村工作和税收研究的专家,对农业特产税议论颇多。今年“两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又呼吁要加快调整改革现行农业特产税政策,理顺分配关系,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社会各界的呼声引起了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年初,温家宝总理就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农业特产税已经不适应新阶段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要求,要逐步缩小范围,降低税率,创造条件,最终取消”的总要求。
  
  农业特产税是1983年,为了调节不同农作物收益水平,缓解农业特产品生产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棉花、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国家运用税收手段对农业生产实行宏观调控,出台了对农业特产品收入按照较高税率和实际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政策规定。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为了推动分税制的平稳过渡,取消了产品税,将农林牧水部分应税品目改为征收特产税。农业特产税保持了原农林特产税和产品税的政策,它是为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顺利实施所采取的一项过渡性措施。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部分,是国家对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现了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平衡。加快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优势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成为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方向;农业特产品与粮食作物相比,比较效益呈下降趋势。所以,再利用农业特产税的高税负政策,来调节农业特产品与粮食作物的收益水平,显然已经不符合当前农产品收益的实际情况,也不利于农业结构调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农业特产税的税率虽然已经大幅度降低,但是总体税负仍然偏高,而且由于征收不规范,农业特产税已成为农民税收负担反弹的隐患之一。因此,必须对农业特产税进行全面改革。取消农业特产税,不仅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意义,而且,也将为农业税收制度的根本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
  
  农业特产税何去何从,社会上议论纷纭,总体上有两种声音:第一种观点主张干干净净,彻底取消,不留任何尾巴,对特产品什么税也不征,既不征特产税,也不征农业税,其基本论据是农村太穷,农民太苦,属于弱势群体,应多予少取:第二种观点是将农业特产税这个税种取消,将农业特产品并入农业税,统一征收农业税,论据是从税收公平的角度考虑,倘若彻底取消农业特产税,对特产品什么税也不征,将造成种植粮食收益不高的农户要缴农业税,而种植收益较高特产品的农户却无须纳税,这样显失公平,将会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长期以来,农民形成了一种“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心理,如果处理不好均衡减负的问题,很可能会引起群众不满,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具有一定的道理,在现行农业税政策尚未取消的情况下,不宜对农业特产品实行无税状态,而只能将原农业特产品改为征收农业税。
  
  今年各省市对农业特产税的调整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经验和做法必将对制定明年全国统一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产生积极的作用。设计明年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应该是: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优化农业产品结构、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为目的,以建立统一的农业税收制度,规范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为目标。改革的基本思路是:2004年全国统一取消农业特产税,将农业特产品改为按照一般农产品征收农业税,进一步降低农土特产品的税负。
  
  要做好这项工作应把握好“四个环节”:
  
  一是平稳实现品目转换,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毛茶、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将园艺作物收入中的蚕茧改按桑叶征收农业税;贵重食品(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中征收农业税;取消对牲畜收入(猪、牛、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征收农业特产税,同时也不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大类由7项缩减为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1项。
  
  二是从低确定税率,水果、干果、毛茶、桑、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林木产品、食用菌收入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人的税率,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已经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执行,即税率由8%降为当地规定的农业税税率水平。个别省区的药材、经济林苗木等品目原农业特产税的税率低于当地农业税适用税率的,可仍暂按原农业特产税税率征收农业税,省级政府可在正税的基础上征收20%的地方附加。
  
  三是合理确定计税收入。改征农业税的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由实际收入改为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确定收入。对利用耕地和园地生产的,按照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收入;利用其他土地生产的,参照当地耕地上生产的同种产品收益从低确定收入。对企业和单位采伐的原木、原竹按照销售收入确定收入;对林农采伐的原木、原竹,按照采伐量从低确定收入。对利用滩涂、海面养殖和捕捞的水产品,按其历史收益情况从低确定收入。具体品目的计税收入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是简化征收办法。对大多数农业特产品采取与粮食等农产品一样的农业税证收办法。对从事捕捞水产品、采伐原木的企业,单位有账簿并且记录健全的,采取查账征收办法;对养殖水产品、捕捞水产品的个人和捕捞水产品无账可查的企业单位以及采伐原木的林农,采取核定征收办法。

农业特产税该全面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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