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受损 种子经销商必须予以赔偿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04-03-24 00:00  【字体:  

  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必须由销售种子的经销商予以赔偿。23日,湖南省政府正式发布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办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销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农民可以获得的赔偿额包括购买种子时实际支付的货款总额、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有关费用。其中,农作物种子的可得利益损失,按照其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颁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假、劣种子案件或者其他种子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侵犯种子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因种子质量问题受损 种子经销商必须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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